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1-09-28 公 开 人: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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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苏072417号之一

 

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914日裁定受理对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所为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1115日下午230分于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年九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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