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07 公 开 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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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34号之一

 

申请人:龙岩市华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航,龙岩市华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255日,龙岩市华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管理人以华城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本院宣告华城公司破产,并终结华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华城公司目前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本院于2022412日依法作出2022)闽08034号民事裁定,确认龙岩市永定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30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为518,493.97元。

本院认为,华城公司现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存在可以重整或者和解的情形,应当依法宣告华城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龙岩市华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龙岩市华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长  陈   

    员  张   

    员  吴   

 

 

○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员 赖智玲(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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