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裁定书

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2 公 开 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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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强清41

 

申请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泾南路12627室。

法定代表人:韩士章。

2022311日,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以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112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股东有:上海鸿云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江泰实业公司、上海经济对外协作部、上海康奈商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申大公司浦东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第三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酒店分公司、上海信德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19951129日至2010112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韩士章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12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至今尚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第三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多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李业亮

       

       张倩晗

 

二○二二年六月九

 

                             法官助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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