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公开时间:2020-04-14 公 开 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494次
  • 打印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

 

(2020)015号之十二

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此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之规定,本院初步确定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计算金额收取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