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民事裁定书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25 公 开 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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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吴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509123号之一

 

申请人: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1978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20191218日,本院根据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2020220日,刚松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刚松公司进行重整,主要理由如下:1.刚松公司的无形资产在重整存续的情况下存在一定价值,重整能够挖掘其资质方面的价值;2.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清算中直接拍卖债务人财产,会导致刚松公司财产因快速变现而贬值,且破产清算中资产拍卖需缴纳相应的交易税费等,债权人的受偿率与破产重整比较相对较低,故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本院查明:刚松公司设立于2002115日,注册资本为52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沈卫平,股东为上海刚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蒋红元、李静、施红鹰、叶谦,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1978号,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防护服装、防护手套、防护面具、医用纺织品、医用无纺布制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分装面膜及化妆品;从事安全帽、眼镜、耳塞(罩)、鞋及劳保鞋、劳防用品、橡胶制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刚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位于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1978号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其中厂区内有无尘车间,车间的布置和线路布局均为生产口罩和防护用品而专门设置。刚松公司持有注册号为苏械注准20162641298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号为苏械注准20162641303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帽、注册号为苏械注准20162641299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注册号为苏械注准20162641302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注册号为苏械注准20162641300的一次性使用手术单、注册号为苏械注准20162641301的一次性使用洞巾共六件国产器械注册证书。

另查明:202012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债务人继续营业申请、债务人营业转让的申请,本院于2020128日答复许可刚松公司可以发包方式继续营业。

本院认为:破产重整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创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经营出现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为综合平衡债务人、各类债权人、企业职工利益,促进各方利益主体共生共赢的社会整体利益提供了最佳平台,但同时破产重整程序也是一项耗时长、费用高的程序,故需对债务人是否适用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相应审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具体到本案中,主要需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刚松公司作为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故其符合主体资格条件。

二、重整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重整。本案中,截至20191218日,刚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22件,在全国其他法院有8起执行案件,执行立案标的额合计约8826.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刚松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位于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1978号的房地产,评估价为3327.05万元,可以看出刚松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刚松公司具有重整原因。

三、重整可能。刚松公司具有相应的医用物资及防护物资的生产资质,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医用物资及相关防护物资的生产受到关注,且刚松公司也于2020128日以发包方式恢复生产,且已有投资人向刚松公司管理人明确表示参与重整的意向。同时,重整得到辖区政府的支持,故刚松公司具有重整可能。

四、重整价值。刚松公司具有相应的医用防护物资的生产资质、技术工艺和设施条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紧急恢复生产受到社会各方关注,社会影响较大,重整有利于保全无形资产价值,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发挥固定资产专用价值,从而可能使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率,故刚松公司具有重整价值。

综上,刚松公司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225日起对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张有顺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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