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09 公 开 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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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赣08破申2

 

申请人: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8号铜锣湾广场商铺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YXU13U

法定代表人:邱登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尚汇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428日作出(2021)赣08382号决定书,以吉安尚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吉安尚汇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吉安尚汇公司申请称,吉安尚汇公司是在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主导下成立,成立目的是对铜锣湾广场项目一期进行运营管理,相关资产属于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尚汇公司的人员安排、资金调拨、资产使用和合同签订等事项均由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从注册信息看,吉安尚汇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实际运行中,吉安尚汇公司等同于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部门。2022421日,本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吉安尚汇公司无力独自运营。吉安尚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于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申请对吉安尚汇公司移送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1126日作出的(2020)赣08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安尚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吉安市登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吉安尚汇公司在吉安市两级法院涉执行案件4件,涉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81余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1842余万元,经执行部门财产调查,吉安尚汇公司现有财产为D89V70五菱牌及赣D7Q073别克牌车辆,已轮候查封。

本院另查明,吉安尚汇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经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邱登华,实际控制人为曾春玉、谢小文。吉安尚汇公司为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吉安铜锣湾广场一期的租赁运营。2022年4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吉安尚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吉安尚汇公司系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院已裁定受理对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吉安尚汇公司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伟杰

         李虎广

         张才长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婷婷

         曾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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