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2 公 开 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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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2)沪0384   

 

20223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根据法发〔20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上海龙诚阔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赫东、胡婧、史捷、黄仕宇、潘梓涵、王志宇、周逸波、李昊鲁、杨夏、董柳茵;管理人负责人为赫东。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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