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裁定-裁定书

受理裁定-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7-30 公 开 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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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2强清6

 

申请人: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66号山东国际珠宝交易中心2号楼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57766519

法定代表人:李桂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尽美,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苇,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坤泰汽车车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路68号,工商注册号370200228058338

法定代表人:王孔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鹏,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鸣,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意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青岛坤泰汽车车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128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坤泰公司送达了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和通知书。被申请人坤泰公司在异议期内就鑫意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向本院书面表示异议。

申请人鑫意公司申请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山东分公司)与坤泰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中院已作出(2009)青民四商初字第26号生效判决书,判令坤泰公司偿还长城山东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4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337万元及相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1,540元。20131223日,长城山东分公司与鑫意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鑫意公司,青岛中院作出(2014)青执裁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将鑫意公司变更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坤泰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其于2011129日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坤泰公司已发生解散事由,但其未在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坤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坤泰公司异议称:坤泰公司对青岛中院作出的(2014)青执裁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不持异议,但坤泰公司的清算工作应由坤泰公司自行完成。坤泰公司已计划自行清算,并开展了部分前期清算准备工作,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商讨过清算审计事宜,前期清算方案和清算组组成人员已初步形成,由坤泰公司自行清算更有利于清算工作提前完成和节约司法资源。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坤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达9年,而其股东始终未组织对其进行清算,现鑫意公司作为坤泰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坤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提出的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青岛坤泰汽车车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彭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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