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清申1号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1-清申1号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7-29 公 开 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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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南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清申1

申请人:江西省南昌纺织品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812961

法定代表人:林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波,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1806A

法定代表人:朱元早。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清,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敌,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01218日,申请人江西省南昌纺织品总公司南昌市中级人法院于2020426作出2019)赣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20518日生效)判决解散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迟迟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一直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113日立案。本院通知了申请人江西省南昌纺织品总公司、被申请人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听证。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118日,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工商注册号为360100110003160,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朱元早,注册资本867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118日至202117日,股东:南昌黄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42.17万元,持股比例51%;南昌市三泰商场,出资额424.83万元,持股比例49%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珠宝、玉器首饰加工、销售等。201910月,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南昌市三泰商场依法向本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本院于2020426作出2019)赣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2490元。该判决于2020518日生效。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未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2020112日,本院(2018)赣013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明:2020715日,江西南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南昌纺织品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江西南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江西省南昌纺织品总公司,并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被申请人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未成立清算组,故申请人江西省南昌纺织品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西省南昌纺织品总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西三泰戴梦得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万 俊 健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辰

                                 万 鹏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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