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破2号裁定书

(2017)渝0152破2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6-03 公 开 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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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7)0152 2

申请人: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A栋24层。

负责人:陈昊

2017年8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谊商混)重整申请,指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共谊商混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5月19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共谊公司债权人分组表决,已获表决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18年9月27日谊商混召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二债会会上管理人做了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申报债权的审查情况,并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参会债权人共26人,代表债权20笔。二债会第一次会议休会后,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并书面答复了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异议及建议。因共谊商混的债权人较分散,本院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名,税款债权人1名,普通债权人21名。经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后,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为:有财产担保组,同意1人,占该组人数及债权总额的100%;税款债权组,同意1人,占该组人数及债权总100%;普通债权组,同意16人,占该组人数的比例为76.20%,同意债权金额为55,292,119.8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71.65%。

2018年5月3日,根据一债会债权核查情况,本院以(2017)渝015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18笔,金额为65,436,961.63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2,500,000元;普通债权17笔,债权金额为62,936,961.63元。

截至2020年5月15日,谊商混共有27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88,071,015.23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向本院提交《说明》,将申报的债权金额变更为11,254,750.24元;经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人24名,确认债权金额为80,720,010.16

本院认为: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案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担保及税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过半数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尤良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重整计划













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版)




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年十


目录

释义 3

特别说明 5

前言 7

正文 8

一、共谊商混基本情况 8

二、重整经营方案 15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7

四、债权受偿方案 18

五、重整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23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24

七、其他说明事项 25

结语 29


释 义


除非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潼南法院”或“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20076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共谊商混”或“债务人

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共谊地产”或“地产公司”

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

法院指定的共谊商混破产重整管理人,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共谊商混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

截至2017828,共谊商混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东

重整计划草案

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

审计机构

为共谊商混重整案提供审计服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评估机构

为共谊商混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于2018428,出具的201800019号《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8926日出具的(2018)第239号《资产评估报告》初稿

账面价值

经审计机构审计调整,并提供给评估机构的共谊商混账面资产的审定价值

评估价值

经评估机构评估,并记载于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价值

清算价值

经评估机构评估调整,并记载于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快速变现价值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权利主体为谊商混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已设定担保的共谊商混的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共谊商混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形成的债权

税款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共谊商混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

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对共谊商混享有的普通债权

确认债权

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所记载的共谊商混、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

待定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尚未做出审查结论,或者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意见提出异议或诉讼结果尚未确定的债权

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重整计划的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征求意见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

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或临时确认的债权性质及金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共谊商混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共谊商混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5)共谊商混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共谊商混破产。

6.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共谊商混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7.管理人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保留对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最终解释权。


前 言

受国家整体经济下行、建设市场持续走低等因素的影响,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经营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李秀云的申请,于2017828做出2017)渝01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共谊商混重整一案;并于2017108做出2017)渝0152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据此,管理人充分听取债权人、共谊商混意见后,在充分尊重审计、评估机构的专业结论的前提下,充分评估法律风险、项目可行性以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建筑原料市场规律以及共谊商混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本重整计划草案依据管理人掌握的现有数据制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相应数据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正文

一、共谊商混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2009410日,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62372200)由自然人刘益、刘毅、李阳、刘晨、李三等5个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中:刘益出资600.00万元,占比60.00%;刘毅出资100.00万元,占比10.00%;李阳出资100.00万元,占比10.00%;刘晨出资100.00万元,占比10.00%;李三出资100.00万元,占比10.00%2015116日,共谊商混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现任股东为刘益14%、李三35%、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51%。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五里村6社,现由刘益担任法定代表人。共谊商混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运专用运输(罐式)。(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凭资质证执业),砂石加工。


(二)重整进程

1.重整立案

2017326日,债权人李秀云以共谊商混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潼南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7828日,潼南法院做出2017)渝01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秀云对共谊商混的重整申请。

2017108日,潼南法院做出2017)渝0152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

2.法院公告

201710月,潼南区法院做出《公告》:共谊商混债权人应于20181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于2018125日前往潼南法院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公告》于201711月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

3.继续营业

实现共谊商混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偿债能力,管理人于20171031日向潼南法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共谊商混继续营业的报告》。201712月,潼南区法院复函,同意共谊商混继续营业。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谊商混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125日在潼南区人民法院召开,会上管理人做了执行职务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审查意见、财产状况报告等。会后管理人继续勤勉尽责,努力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5.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谊商混重整案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927日在潼南区人民法院召开,会上管理人做了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申报债权的审查情况、《重整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通报。会后,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书面答复了个别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异议。


(三)资产状况

1.资产范围

谊商混的资产,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20184月出具的大信渝专审字201800019号《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载明的资产范围为准。

2.资产价值

谊商混的资产价值(评估价值及清算价值)以重庆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9月出具的谛威资产评报字(2018)第238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准。结合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共谊商混的资产,包含共谊商混对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79,198,687.50元)在内,评估价值为121,800,236.43元;按照市场规则调整的清算价值为60,102,842.43元,其中包含共谊商混对地产公司享有债权的变现价值为26,396,922.54元(暂按债权金额的33.33%计算)。审计、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项目

账面价值(元)

评估价值(元)

清算价值(元)

流动资产

113,869,674.10

107,854,436.43

52,448,712.43

其中:货币

127,500.09

127,500.09

127,500.09

应收账款

30,954,945.50

30,954,945.50

27,636,303.55

预付款项

28,054.50

28,054.50

24,700.80

其他应收款

81,688,094.75

75,682,458.08

24,023,354.92

存货

1,061,079.26

1,061,079.26

636,853.07

固定资产

2,773,966.42

10,283,800.00

5,823,130.00

其中:房屋建筑物

1,608,014.97

2,989,000.00

1,494,500.00

构筑物

482,500.00

241,250.00

机器设备

779,532.60

3,645,200.00

2,187,120.00

车辆

386,418.85

3,106,500.00

1,863,900.00

电子设备

0.00

60,600.00

36,360.00

无形资产

2,676,687.18

3,662,000.00

1,831,000.00

土地使用权

2,676,687.18

3,662,000.00

1,831,000.00

合计

119,310,327.70

121,800,236.43

60,102,842.43


(四)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18926,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申报27笔,申报债权总金额88,171,015.23元。其中: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申报1笔,申报债权金额为2,500,000.00元;

2)税款债权申报1笔,申报债权金额为1,051,059.72元;

3)普通债权申报25笔,申报债权金额为84,619,955.51元。

2.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83,945,259.92(详情见附件1,具体如下:

1)确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2,500,000.00元;

2)经管理人审查,共谊商混无职工债权;

3)确认税款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1,051,059.72元;

4)确认普通债权21笔,债权金额为80,394,200.20元;

5)不予确认债权4笔,债权金额为1,836,653.94元,其中: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388,838.54元;重庆石博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375,548.70元;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268,000.00元;重庆市旷世工贸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804,266.70元;

6)具有核减情形的债权7笔,债权金额合计为2,289,101.37元,其中:胡兴旺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2,950.00元;九龙坡区驿郎机械配件经营部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5,380.00元;重庆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1,192,801.07元;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710,000.00元;张继敏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100,301.04元;重庆鸣辰商贸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267,708.00元;倪亿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为9,961.26元。


(五)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2017828日),若共谊商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结合行业规律、市场情况等,在评估价值基础上综合估算的清算价值约为60,102,842.43元:

1.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662,000.00元),先予以

扣减评估价值的50%;部分应收账款回收周期较长,有6笔已进入诉讼程序,不排除将来通过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评估价值30,954,945.50元),先予以扣减评估价值的10.72%;存货中的原材料(评估价值485,700.00元)、周转材料(评估价值575,721.83元)因材料性质及市场的影响,先分别予以扣减40.01%39.96%;厂区办公用楼、食堂等房屋建筑物为临时建筑(评估价值2,989,000.00元),市场变现能力较低,进出料场道路、围墙等构筑物及辅助设施难以变现(评估价值482,500.00元),先分别予以扣减50%;车辆(评估价值3,106,500.00元)均已临近报废年限、日常维修成本高,变现可能性极低,先予扣减40%;生产设备专用化程度高,变现能力受限(评估价值3,645,200.00元),先予扣减评估价值的40%;电字设备(评估价值60,600.00元)中含定制的专用系统一套,先予扣减评估价值的40%;共谊商混向地产公司申报并已获得全额确认的债权金额为79,198,687.50元,先予以扣减66.67%

2.谊商混向地产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79,198,687.50元,已获得全额确认,但能够实现的债权金额需依据法院裁定通过的地产公司债权清偿方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进行测算,并最终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及其对共谊商混自身债权清偿的影响可参见后文“清算状态下模拟清偿比例”部分。

3.担保债权就其担保财产的价值(评估价值为3,662,000.00元,清算价值为1,831,000.00元)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为普通债权受偿

4.非担保财产的变现所得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5.谊商混清算状态下模拟清偿比例如下表:

分类

金额(元)

资产清算价值(含对地产公司债权暂按确认债权金额33.33%计算)

60,102,842.43

减:破产费用1

4,704,343.32

减:共益债务2

14,674,574.26

减:担保债权

2,500,000.00

减:税款债权

1,051,059.72

普通债权

80,394,200.20

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资产总额

37,172,865.13

普通债权清偿率=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资产总额/普通债权金额*100%

46.24%

1:预估的管理人报酬、审计、评估费、破产案件受理费等;

2:共谊商混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至法院裁定转为终结重整程序期间,因继续营业发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员工工资、应付账款等。


其中,根据地产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截止本计划草案作出之日,尚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共谊商混在地产公司能够实现的债权,暂按确认债权金额的33.33%计算,故暂定能够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为26,396,922.54

则实际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债权的资产总额金额为37,172,865.13元。在不考虑资产处置税费的情况下,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46.24%

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上述债权的模拟清偿比例建立在资产按照清算价值足额变现的基础上;至于资产何时能变现、实际变现金额为多少、实际发生的共益债务、破产费用以及各类债权最终确认的金额等,均具有不确定性。共谊商混部分资产为混凝土原料、存货,这部分资产难以保存,且价值受市场影响较大,变现时的价值可能与评估价值存在差异;资产处置变现时,会产生的税费也由处置时的变现价格决定;共谊商混向地产公司申报的债权虽已获得全额确认,但何时实际受偿金额、方式为何尚不可知。基于以上因素,若法院裁定由破产转为清算,共谊商混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较大概率会低于模拟清偿中的清偿率。


二、重整经营方案

为尽快盘活共谊商混的现有资产,最大限度的实现债务清偿,保证共谊商混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管理人认为:在不破坏现有经营规则及增加共谊商混负担的前提下,保持经营现状是最理想的方式;同时,共谊商混的日常经营管理仍受管理人及法院的监管。

(一)经营目标

1.成本控制

经营过程中在原料购进等环节对货物报价进行横向比较,并选择多家供货商,了解原料市场的实时动向便于择优购进,同时防止因原料商单一而被迫断货;扣减不合理的职工报酬;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及领用均制作账。

2.维持正常经营秩序

遵循地区行业规范,杜绝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保障共谊商混正常生产经营,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构建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交流沟通、管理培训等方式,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增强重整后的竞争力,实现公司快速稳定的发展。同时,严格控制财务杠杆的增长,慎重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财务风险。

1.财务制度

1)银行账户资金管理

原则上由共谊商混负责管理银行账户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及法院汇报。

2)现金管理

现金收支的管理纳入银行收支统一处理,每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现金收支情况,收到的现金及时存入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3)款项预支办法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所需,如需进行款项预支,需向管理人及法院提交书面报告。

4)费用报销办法

严格规范公司的费用报销,为实际生产经营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照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2.人事管理制度

原则上不招聘新职工,规范现有职工的工作内容、考勤制度及实施细则。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共谊商混申报债权的实际情况,债权分为担保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三类,同类债权以组为单位对重整草案进行决组。

(一)担保债权

经审查,以共谊商混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金额为2,500,000.00元,不予调整全额清偿。


(二)税款债权

经审查,税款债权金额为1,051,059.72元,均为税款本金,不予调整全额清偿。


(三)普通债权

谊商混普通债权共21笔,对应21名债权人,债权金额合计为80,394,200.20元。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共谊商混债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不超过200,000.00的部分予以一次性现金清偿。

谊商混资产评估价值中近三分之二是其对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因此,在地产公司的实际受偿情况对其自身债务清偿有较大影响。根据地产公司正在表决过程中的重整计划草案,若法院裁定批准地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则理论上谊商混将获得全额清偿,届时普通债权将不予调整,全额清偿若人民法院裁定地产公司由重整转为清算,则理论上谊商混债权金额的33.33%(金额为26,396,922.54元)将获清偿但对地产公司的债权最终能够实现的金额以其实际的清偿情况为准。综上,根据地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清偿的模拟计算结果,共谊商混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61.27%-100%(具体可见后文“重整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部分)。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来源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共商混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资金,将通过其在经营中获得的利润和对实现债权的方式筹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了保证共谊商混的正常经营,生产所需的现金流需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管理人将自接管共谊商混2017111日至20181130日经营收支情况、合同签订情况整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混凝土销售额

129,691,961.70

税前、应收款项

2

收回销售款

114,159,289.89

3

支付原材料款

90,242,526.96

应付材料款

4

人工成本

5,797,447.13

含工资、绩效、社保

谊商混每月支出的款项中,主营业务成本性支出占当月总支出的80%,与当月预拌混凝土及相关建筑材料的销量成正比;但由于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收款具有周期性,混凝土销售方垫货/资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且混凝土原料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已超过35%。故上方表格中的数据无法精确体现共谊商混盈利情况。

这一期间内,共谊商混新签订的销售合同环比增长10%,新签订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购买

项目名称

合同方量(m³

已供方量(m³

签订时间

1

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博雅玉亭

10000

298

2018.11.25

2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潼南区中医院建设工程

70000

11306.50

2018.9.21

3

重庆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佛寺湿地公园北门商业休闲街

8000

6055.50

2018.8.1

4

大佛寺湿地公园北门商业休闲街基础挖桩

4000

3623.4

2018.6.28

5

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府5号楼、8号楼

40000

34043.5

2018.4.15

6

华府7号楼

2018.4.16

7

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潼南工业园区H4延长段桩板挡

300

215

2018.5.2

8

重庆佳源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圣街壹号2号楼

3000

1747

2018.7.19

9

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盟晨·金盆尚苑 2、3号楼

4000

4101.5

2018.6.28

10

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博雅玉亭16号楼

1600

5041.5

2017.11.1

11

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外滩国际城二期G11号楼及车库

8000

10910.2

2017.11.22

12

四川中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潼南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3800

2620

2017.11.24

13

重庆市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紫云府

30000

26680.5

2018.1.1

14

重庆市同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紫云府9号楼及车库、农贸市场

15000

8713

2018.2.1

15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佛寺湿地公园及停车场

2000

5280.5

2018.2.4

16

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华夏城4标段及部分地下车库

15000

10019

2018.3.9

17

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色年华

15000

11026.2

2018.3.10

18

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紫云府30号楼

20000

10402.5

2018.1.1

19

四川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磨溪输气站适应性改造及配套工程

1000

166

2018.11.4

20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外滩国际城二期G12号楼及车库

8000

10386.5

2017.11.23

21

湖南山水原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外滩幼儿园

2000

254

2017.11.18

22

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江名都二期团一期

20000

1575

2018.11.24


(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对共谊商混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利,暂停行使;其余担保权利的行使,不受共谊商混破产程序或执行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影响。具体清偿方式如下:(还款计划见附件2

1.清偿有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年内以现金清偿,每半年清偿一次;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以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延期清偿补偿;

3.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共谊商混实际经营中的现金流情况(综合考虑销售总金额、回款率及流动资金等情形)本重整计划草案编制时的情况理想,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共谊商混可与债权人协商提前清偿;

4.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共谊商混需配合对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完善贷款展期手续;展期期间共谊商混承担担保责任的利息以本重整计划的约定为准


(三)税款债权

1.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两年内予以现金清偿,每半年偿还一次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清偿税款债权的合计金额为525,529.86元。(还款计划见附件2


(四)普通债权

1.债权金额小于2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现金清偿;金额大于20万元的部分,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现金清偿20万元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年内,普通债权余下部分以现金清偿;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清偿上述普通债权的合计金额为4,874,614.23。(还款计划见附件2

3.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共谊商混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核算上一年度盈利情况,预留需补缴的税费款项(若有)后仍有剩余利润的,就剩余可分配利润待清偿完优先权债权后,可向普通债权人进行补充清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在法院裁定受理共谊商混重整申请后,仍持续从共谊商混银行账户扣划的贷款利息无效,其债权受偿将严格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进行。

5.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共谊商混经营的实际盈利情况好于本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时的预估,共谊商混将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时对普通债权的清偿计划予以调整。


(五)预计债权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启动表决程序之日,共谊商混无待定债权;尚未申报的债权待申报并经依法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予以清偿。

地产公司为共谊商混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所负债务,提供了高额抵押担保;为共谊商混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所负债务,提供了高额抵押担保及连带保证担保。若地产公司向上述两笔债的债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债权人对共谊商混享有的债权因地产公司的代偿减少的同时,地产公司将就其代共谊商混清偿的部分对共谊商混享有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地产公司因代共谊商混清偿债务而获得的债权,与其对共谊商混所负债务不得抵消。共谊商混应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清偿地产公司因代偿获得的债权。

受偿方案中有以资产抵债情形的,债权人享有提前或延后实施的选择权。即在以资产抵债的最后期限前,债权人可以提出提前实施以资产抵债,也可以提出延后实施以资产抵债,但不得超过重整计划的最长期限。债权人选择延后实施的,维护该抵债资产产生的托管费等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同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延长实施期内不享有延期清偿补偿。

五、重整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分类

金额(元)

资产评估价值(不含对地产公司的债权)

46,117,379.35

地产公司不同状态下,共谊商混实现的债权

清算状态

26,396,922.54

重整状态

79,198,687.50

减: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500,000.00

减:破产费用

4,000,000.00

:继续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付费用

14,674,574.26

减:税款债权

1,051,059.72

减: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

326,250.00

普通债权

80,394,200.20

地产公司不同状态下,共谊商混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资产总额

清算状态

49,258,074.59

重整状态

102,059,839.55

地产公司不同状态下,共谊商混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清算状态

61.27%

重整状态

100%

浮动清偿率(取决于地产公司破产程序的选择及债权清偿的实际情况

38.73%

注:表格中普通债权清偿率为假定执行期限为4年时所得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期限

谊商混普通债权的清偿极大程度地受到地产公司普通债权实际清偿情况的影响。按照目前已知的资产、债务情况,若地产公司和共谊商混的重整计划草案均得以实施,并按照上述重整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执行,则谊商混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即全额清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年。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共谊商混无法在法院裁定批准的期限内执行完本重整计划草案,共谊商混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潼南区法院的有关裁定予以执行。


(二)执行主体

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为共谊商混


(三)监督期

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与执行期限一致,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管理人需将向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破产费用的支付

破产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产生的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共谊商混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破产费用,由共谊商混财产随时清偿。

1.本案衍生诉讼的案件诉讼费用,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清偿。

2.管理人报酬按以下标准收取:

1)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中提交给潼南区法院和全体债权人的《管理人报酬议案》,已明确计取管理人报酬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认的报酬计费标准下浮10%计取管理人报酬,分三个阶段收取:

第一阶段: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收取60万元;

第二阶段:在重整计划草案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收取至报酬总额的90%

第三阶段:共谊商混债权清偿完毕后,收取报酬总额的10%

管理人将根据共谊商混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上述标准计取管理人报酬。

2)关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债权总额,不计入前述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因对担保财产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劳动,将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就报酬数额与上述优先权人进行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债权总额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的报酬计费标准本数的10%计取管理人报酬。

(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重整期间,因管理人或者共谊商混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共谊商混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共谊商混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谊商混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谊商混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共益债务,由共谊商混财产随时清偿。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共谊商混因经营产生的负债[含应付原料款、融资成本等(若有)]及税费等作为共益债务。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共谊商混因经营产生的税费等其他作为共益债务的情形时,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三)偿债资产的提存及处理方案

1.债权人应自本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批准后7日内,向共谊商混书面提交领取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该银行账户须为债权人自己所有及控制的账户。非因共谊商混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账户,或转入该账户的分配款项被冻结、扣划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均有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未受领的资产予以保留,提存的偿债资金及保留的资产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及保留的资产将归还共谊商混

3.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但因诉讼、仲裁未决工程结算未完成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率受偿。

4.谊商混账面已记载,在共谊商混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衍生诉讼的处理方案

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由管理人提起的衍生诉讼,仍由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


(五)重整计划执行的配合

1.潼南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配合解除对共谊商混特定财产的抵押,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配合解除对特定财产的抵押,导致重整计划的执行推迟,其债权的受偿相应顺延;共谊商混不得对已解除担保措施的特定财产设立新的担保,但经原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2.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在获得清偿的同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共谊商混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共谊商混破产清算,已解除抵押的债权人对原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本方案未获得清偿的原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解除的担保措施按照原顺序恢复。

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共谊商混的出资人不得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共谊商混、债权人、共谊商混出资人均有约束力,并应配合重整计划的执行。


以上为共谊商混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管理人在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充分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并在尊重共谊商混资产及负债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完善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而只有各组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获得潼南区法院的批准,共谊商混才能避免破产清算,使全体债权人获得更高比例的受偿。在潼南区法院的帮助及管理人监督下,恢复并提高共谊商混的生产经营能力,从而使现有资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优质资产,届时,所有利益主体才能真正享有共谊商混重整成功所带来的效益。

为此,管理人真诚地希望各位债权人鼎力支持谊商混的重整,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后的表决程序中,表决通过管理人提出的共谊商混重整计划草案。



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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