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

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

公开时间:2021-12-22 公 开 人: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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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破40号之二

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丁库,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12月14日,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成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可行性,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详见附件)。

本院查明,2021年9月22日,本院根据义乌市义浩建材厂等二十三名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成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2021年11月10日,成龙公司以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提升清偿率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成龙公司进行重整,本院裁定自2021年11月11日起对成龙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11月19日,本院主持召开成龙建设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应到债权人571人,实到债权人544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占应到债权人的比例为95.27%,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96.18%;应到职工代表1人,实到职工代表1人;应到股东2人,实到股东2人。会上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了成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成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的债权人8人,同意5人,不同意3人;同意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62.5%,同意票所代表的该组债权额比例为68.62%;

2、税收债权组出席1人,同意1人,同意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同意票所代表的该组债权额比例为100%;

3、普通债权组出席304人,同意283人,不同意21人;同意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93.09%,同意票所代表的该组债权额比例为93%;

4、出资人组出席共2人,同意2人;同意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同意票所代表的该组债权额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成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在成龙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成龙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可行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且分配方案和清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管理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龚益卿
审  判  员   贾晨斌
审  判  员   余 芹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喻小凡

附:《重整计划》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目录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1617 释 义 1

HYPERLINK \l _Toc27631 前 言 2

HYPERLINK \l _Toc6785 正 文 4

HYPERLINK \l _Toc10999 一、成龙公司基本情况 4

HYPERLINK \l _Toc13762 二、成龙公司资产情况 5

HYPERLINK \l _Toc19846 三、成龙公司负债情况 6

HYPERLINK \l _Toc28271 (一)已经申报及确认的债权金额 6

HYPERLINK \l _Toc18140 (二)预计未申报的债权和风险金提取 7

HYPERLINK \l _Toc29287 四、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7

HYPERLINK \l _Toc451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8

HYPERLINK \l _Toc13871 (一)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8

HYPERLINK \l _Toc16353 (二)需预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8

HYPERLINK \l _Toc8512 六、重整方案 8

HYPERLINK \l _Toc18288 七、偿债能力分析 10

HYPERLINK \l _Toc25829 八、投资人引入方案及权利义务 11

HYPERLINK \l _Toc20395 九、经营方案 12

HYPERLINK \l _Toc11348 十、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2

HYPERLINK \l _Toc19480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2

HYPERLINK \l _Toc25986 (二)职工债权 13

HYPERLINK \l _Toc8528 (三)税收债权 13

HYPERLINK \l _Toc16180 (四)普通债权 13

HYPERLINK \l _Toc30032 (五)劣后债权 14

HYPERLINK \l _Toc22674 十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4

HYPERLINK \l _Toc16187 十二、债权受偿方案 14

HYPERLINK \l _Toc13930 (一)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清偿方案 14

HYPERLINK \l _Toc31242 (二)职工债权清偿方案 15

HYPERLINK \l _Toc29580 (三)税收债权清偿方案 15

HYPERLINK \l _Toc3288 (四)普通债权清偿方案 15

HYPERLINK \l _Toc9011 (五)劣后债权清偿方案 15

HYPERLINK \l _Toc28412 (六)预留债权的重整分配条件 15

HYPERLINK \l _Toc28227 十三、追加分配方案 16

HYPERLINK \l _Toc23290 (一)追加分配财产的来源 16

HYPERLINK \l _Toc24037 (二)追加分配的受偿主体 16

HYPERLINK \l _Toc8161 (三)追加分配的时间 16

HYPERLINK \l _Toc18403 十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16

HYPERLINK \l _Toc23403 (一)执行主体 16

HYPERLINK \l _Toc15837 (二)执行期限 17

HYPERLINK \l _Toc16468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7

HYPERLINK \l _Toc30902 十五、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7

HYPERLINK \l _Toc6315 (一)监督主体 17

HYPERLINK \l _Toc1071 (二)监督期限 18

HYPERLINK \l _Toc11115 十六、特殊事项说明 18

HYPERLINK \l _Toc21643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18

HYPERLINK \l _Toc10271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19

HYPERLINK \l _Toc32312 (三)债权受偿账户的提供 20

HYPERLINK \l _Toc4189 (四)投资人风险承担 20

HYPERLINK \l _Toc18380 (五)重整失败时的处理 20

HYPERLINK \l _Toc5721 (六)协助信用修复的义务 21

HYPERLINK \l _Toc20693 (七)解释权 21

HYPERLINK \l _Toc24807 (八)其他事项说明 22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破产法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义乌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成龙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投资人

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取得成龙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有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

对成龙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税收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成龙公司欠缴的税款

职工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成龙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普通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的除职工债权、税费债权之外的债权

劣后债权

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预留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暂时未进行最终认定的债权和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债权

破产费用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述的各项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述的各项债务

前 言

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浙0782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同日作出(2021)0782破申4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依法、公平、全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最大化清偿是成龙公司案件的重整目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重整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严格执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债权人开放、透明,力争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脱困重生。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竞价遴选投资人。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管理人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成龙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资质等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管理人成员之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成龙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全面考虑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税收债权人、职工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听取法院和债权人的意见。

现管理人根据招募的进展以及《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制作成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债权进行分类,本案将由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出资人组四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正 文

一、成龙公司基本情况

成龙公司于2001年5月16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法定代表人为方汝腾。

成龙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下文如无特殊说明,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根据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该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到位。截至成龙公司被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时,其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刘美产

28000万元

93.3333%

方汝腾

2000万元

6.6667%

根据成龙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咨询,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与有效资质证书同时使用),实业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及创业投资除外)(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市场开发服务,建筑设备租赁,建筑技术开发,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与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相关许可批文、证书情况(以下简称“资质”)如下:

编号

证书名称

编号/证号/备案号

有效期

1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D133029669

2021-12-31

2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D233050056

2021-12-31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D333050053

2021-12-31

4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

A133030833

2021-12-31

二、成龙公司资产情况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成龙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初步评估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

名称

评估价值

1

资质权益

79974100.00

2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15494750.22

3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75110598.88

4

固定资产-车辆

516546.64

5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127247.44

6

固定资产-土地

1449194.12

7

合计

172672437.30

注:最终数据以评估正式定稿报告为准,且成龙公司应收类往来款尚在评估中。资质权益在清算状态下无价值,在重整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上述财产评估价值作为管理人处置财产参考依据,具体财产价值通过市场竞价最终确认。

三、成龙公司负债情况

(一)已经申报及确认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管理人依法对所申报债权进行审查,截止本重整计划草案出具之日,核定成龙公司对外负债总额为1758087274.22元,最终以义乌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金额为准。

据此,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出具之日,成龙公司经审查并确认的债权如下表:

序号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元)

1

有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42535133.29

2

税收债权

44091690.81

3

职工债权

5845418.76

4

普通债权

1463475264.72

5

劣后债权

2139766.64

合 计

1758087274.22

(二)预计未申报的债权和风险金提取

鉴于成龙公司存在暂缓确认的债权以及可能存在未申报的债权,为了保障该部分债权人的权益,防控不可预计债权风险,管理人提取预留债权,其中,预留职工债权1000000.00元,预留普通债权1100000000.00元,各债权按本次模拟重整状态下的清偿方案和预估清偿率预留分配款。

四、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成龙公司持有的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资质,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但资质目前的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亟需尽快引入重整投资人,避免资质终止的风险。而且,在破产清算状态下,资质会因成龙公司的主体灭失而失效,无法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可获得清偿的债权比例极低。相较而言,重整能实现成龙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实现资源整合。

(二)成龙公司作为建筑类企业,名下尚有多个工程项目未竣工结算,涉及供应商、农民工等一系列问题。一旦进行破产清算,最终会导致成龙公司主体灭失,相关竣工验收结算工作无法进行,引发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也会延误案件的处置和进展。

(三)根据成龙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成龙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出资人权益可以依法调整为零,成龙公司的出资人

也支持重整,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成龙公司破产案件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为6564459.20元,具体如下:

费用构成

金额(元)

备注

案件受理费

300000.00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共益债务及发生的管理人

执行职务费用

1882772.54

主要为留守人员工资、社保、报销、评估费、刻章费、快递费、公告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

管理人报酬(预估)

4381686.66

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执行

合计

6564459.20

(二)需预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本案需预留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主要用于后续催收应收款诉讼费、有关税费、公告费、快递费、交通费等费用以及留守人员工资、社保等的支出,合计5000000.00元。

六、重整方案

本案重整计划将对成龙公司实施分拆重整,即:将成龙公司分拆为“运营板块”和“非运营板块”两个部分。具体方案如下:

(一)成龙公司重整模式

1、运营板块

将成龙公司相关资质保留在成龙公司(以下称为“老成龙公司”)作为运营板块,并以该板块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人。通过战略投资人的引入和战略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源,债权人的债权将获得有效清偿;为了资质保持需要,员工原则上由老成龙公司承接。通过将资质保留在老成龙公司,其他资产和负债分拆、剥离到成龙公司分立或新设等方式分拆出来的公司1(以下称为“新成龙公司”),使老成龙公司减轻负担、轻装上阵,有利于战略投资人的大胆决策投资,有利于资产估值的提升,同时,战略投资者重整后可以对运营板块做整合,提升老成龙公司的盈利能力。

2、非运营板块

除成龙公司资质外,其他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施设备、应收类账款等及所有负债从成龙公司中分拆出来,剥离到新成龙公司,由管理人根据审计评估情况继续核查清收并清算处理,并以核查清收并清算处理的款项清偿债权人,以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核查清收并依法分配后,“新成龙公司”予以注销。

如因行政登记等原因,无法对成龙公司进行分立或新设等方式拆分的,则对成龙公司进行存续重整,根据重整计划确定运营板块和非运营板块权利义务归属,运营板块权利义务由重整投资人享有和承担,非运营板块由管理人继续清查追收或按重整计划及财产变价方案处置,所得可分配款项追加分配给债权人。

未纳入重整范围的资产处置方案可以适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将根据追索成本等实际情况采取核查清收或组成资产包的形式进行公开拍卖。

七、偿债能力分析

为了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提供必要依据,管理人模拟重整条件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如下(重整条件下,管理人按资质评估价进行测算,投资人经过竞价成为成龙公司的股东,获得权益为成龙公司100%股权,以成龙公司的名义继续持有相应的资质,其余成龙公司的资产仍由管理人另行处置):

序号

名称

重整测算(元)

清算测算(元)

1

重整投资人投资款

79914100.00

0

2

债务人固定资产

92698337.30

92698337.30

3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87282882.08

87282882.08

4

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1564459.20

7688654.80

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6564459.20

2688654.80

预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5000000.00

5000000.00

5

减:职工债权

6845418.76

6845418.76

已审查确认的职工债权

5845418.76

5845418.76

预留职工债权

1000000.00

1000000.00

职工债权清偿率

100%

0

6

减:税收债权

44091690.81

44091690.81

税收债权清偿率

100%

0

7

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

22827986.45

0

8

参与按比例受偿的普通债权(含预留债权部分)

2563475264.72

2563475264.72

普通债权清偿率

0.89%

0

9

若预留债权无人申报不需分配或提存,则清偿率增加至

1.56%

0

10

成龙公司应收类往来款根据实际处置金额计算

追加分配

按法律规定顺序清偿

由此,管理人认为重整较清算更有利于各债权人,同时,各资产包括资质通过公开竞价处置,处置金额越高,清偿率越高。

八、投资人引入方案及权利义务

(一)管理人在具有资质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具体由管理人确定),将成龙公司名下资质作为重整资产,并以剥离负债后的老成龙公司股权权益作为竞价标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资格(具体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等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同步竞价公告,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生效后予以挂拍),价高者成为最终重整投资人,具体招募方案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二)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且其竞价款到位后,重整投资人取得重整后的成龙公司100%股权。

(三)重整交易过程中涉及纳税义务的,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重整后,由投资人负责配合处理成龙公司挂靠项目、税费等遗留问题,其他权利义务以管理人发布的竞价公告、竞价须知以及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准。

九、经营方案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由投资人经营管理重整后的成龙公司,重整后的成龙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投资人有权自行制定并实施经营方案。

成龙公司名下原有未完工工程项目由管理人继续负责处理,投资人有义务配合盖章、开票等,但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投资人及重整后的成龙公司无关,成龙公司名下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由管理人决定是否办理注销手续。

十、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成龙公司的实际情况,成龙公司的债权分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费债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各类债权调整方案如下: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42535133.29元, 在各自特定财产处置范围内优先受偿,若各自特定财产处置后金额高于相应债权的,高于部分用于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若各自特定财产处置后金额不足清偿相应的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则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予以清偿。

债权人会议将设立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6845418.76元(含已审查确认的职工债权5845418.76元及预留职工债权1000000.00元),不作调整,按100%清偿比例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故本案对成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不设职工债权组表决。

(三)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44091690.81元,不作调整,按100%清偿比例清偿。

债权人会议将设立税收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含已确认债权1463475264.72元、预留债权1100000000.00元)合计2563475264.72元。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后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率待资产处置后予以确定,如进入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模拟清算预计清偿率为0。

债权人会议将设立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五)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2139766.64元,由于普通债权无法全额清偿,故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十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因成龙公司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出资人在成龙公司的股权价值为零。故本重整计划草案将对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将其股权零价格转让给投资人或其指定的人。

债权人会议将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债权受偿方案

(1)​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清偿方案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特定财产处置变现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清偿方案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投资人款项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一次清偿完毕。

(三)税收债权清偿方案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投资人款项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一次清偿完毕。

(四)普通债权清偿方案

以重整投资人投资金额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后按照普通债权人债权比例计算债权清偿率,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投资人款项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劣后债权清偿方案

因本案普通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故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六)预留债权的重整分配条件

预留债权以1000000.00元职工债权100%予以预留,以1100000000.00元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予以预留。预留或提取的金额,待对应债权确定且法定分配条件成就后,有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进行分配。

根据《破产法》第119条,本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后,管理人将不再为预留的债权和提取的债权继续保留预留份额,其预留份额将作为追加分配方案的财产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

十三、追加分配方案

(一)追加分配财产的来源

1、预留债权无须分配或分配后超出部分;

2、 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按实支付,预留部分超出实际支付部分;

3、管理人后续通过处置成龙公司未纳入重整范围的资产的处置所得或可能存在的其他未列入本方案的其他破产财产。

(二)追加分配的受偿主体

追加分配的财产由普通债权人按比例追加受偿。

(三)追加分配的时间

本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后按比例追加清偿。

十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由重整后的成龙公司负责执行,但与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的除外。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义乌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成就之日止。各方应争取在义乌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成就后,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应向义乌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第一,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

第二,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货币资金清偿事项第一次分配完毕,或债权人未领受的清偿资金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办理了提存;

第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成龙公司股权变更至投资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名下事项,已在公司登记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管理人负责监督成龙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在监督期内,成龙公司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等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事项。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由管理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义乌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六、特殊事项说明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鉴于在义乌法院受理成龙公司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已表决同意《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简要版》,其表决票效力将直接带入重整程序。管理人根据该重整计划草案简要版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在本次重整程序中提交的正式重整计划草案如要点不变,仅文字表达、文书格式及部分数据调整的情况下,若没有减损表决同意的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对《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简要版》的同意视为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表决同意《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简要版》的债权人在本次重整程序中对重整计划草案无需重复表决。

因此,已经表决同意《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简要版》的表决票效力直接带入正式重整程序,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对本重整计划草案无需重复表决。

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组表决通过后称为重整计划,为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而不涉及各方权利减损或义务加重之实质变更的内容调整或文字修订,不属于新的重整计划草案,不需要另行组织表决,由管理人报告法院后予以调整。

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后,或者虽部分表决组未能表决通过,如果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申请义乌法院裁定批准。义乌法院裁定予以批准的,本重整计划自义乌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且经义乌法院裁定批准后,对成龙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按本重整计划对成龙公司的普通债权履行完清偿义务后,对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重整后的成龙公司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逾期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向重整后的成龙公司主张权利。

债权人对成龙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

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债权受偿账户的提供

管理人将按照债权申报的账户信息进行支付,为保障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清偿,债权人如有变更的,应于本次会议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变更的银行账户等资料。因债权人怠于提供相关账户信息,或者因债权人提供账户的原因,导致债权人未能实际获得受偿资金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投资人风险承担

投资人已自行完成对成龙公司的尽职调查,管理人已予以协助。以下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投资人已充分了解成龙公司的情况、重整案件情况和参与重整投资的风险;

2.仅在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生效后,投资人方能最终确认成为重整投资人,在此之前均存在重整失败的风险。

(五)重整失败时的处理

如出现执行主体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将及时处置资产。

因投资人不支付剩余款项或者不履行投资人义务(具体以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书》中投资人义务为准)导致重整失败的,已经支付的投资款将不予以退还,且管理人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资产及权益(含股权),并有权追究投资人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以《重整投资协议书》为准。

(六)协助信用修复的义务

1、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各债权人应向破产受理前将成龙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删除成龙公司的失信信息。

2、银行债权人(包括受让原银行债权的债权人)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应修改成龙公司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信息及风险等级分类内容。

法院应发函中国人民银行以“大事记”方式标明成龙公司已经司法重整的事实。

3、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成龙公司需注销于各银行债权人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各银行债权人应积极配合给予办理,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协调解决。

4.各执行申请人应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10日内前往执行案件受理法院申请撤回对成龙公司的执行申请或进行结案处理,并撤回成龙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申请。

(七)解释权

管理人享有对本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的解释权。

(八)其他事项说明

本重整计划通过后,如调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不实或已在此之前个别受偿的,将依法对其偿还额进行调整或追回超过的偿还金额列入追加分配财产。

1 分拆出来的公司具体设立方式由管理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对接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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