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5-14 公 开 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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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破2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奥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熊伟康,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裁定受理四川奥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奥亨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奥亨公司系于2001年1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世刚,注册资金1500万元,股东为张理琼、林世刚、叶时聪、温权、温云、杨世成、杨世刚、胡明章、许明华、王盛富、鲁晓武、贾才清、温栋成、温栋明,共14名股东。经管理人调查核实,奥亨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未发现有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情况,奥亨公司现已停止经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确认19笔债权,金额共计8 156 312.18元,管理人补充公示了职工债权1笔,金额为12 600元。由于奥亨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到奥亨公司的任何财产及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债权人亦不能提供奥亨公司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2020年5

月6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2 647.2元,实际清偿0元。现奥亨公司仅有在中国民生银行存款137.54元,奥亨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奥亨公司破产,并终结奥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核实的资产负债情况,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对奥亨公司宣告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管理人未接管到奥亨公司的任何财产及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而未能进行全面清算,且奥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奥亨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四川奥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四川奥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利

审 判 员 王 瑜

审 判 员 霍 萍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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