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12 公 开 人: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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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沭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江 苏 省 沭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清申129

 

申请人: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京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政,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沭阳县华隆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213222100003,住所地沭阳县城南新村14号。

法定代表人:金炳文。

申请人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沭阳县华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工艺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隆工艺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411日登记立案。本院依法向华隆工艺品公司注册登记地址送达通知书并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通知,被申请人华隆工艺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隆工艺品公司系由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0417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为沭阳县城南新村14号,经营范围为长毛绒、电动玩具、抽纱、服装、地毯加工、销售。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01018日核准吊销华隆工艺品公司营业执照,但华隆工艺品公司一直未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隆工艺品公司系企业法人,住所地在本院司法辖区内,且登记机关是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自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华隆工艺品公司自解散事由出现后,一直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本院对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沭阳县华隆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长  赵大权

      员  马迪锋

      员  卢思东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员   葛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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