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转重整-裁定书

破产清算转重整-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11 公 开 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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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29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11F163

诉讼代表人:黄金芬,管理人负责人。

2019111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施泽、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119日指定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青晨公司管理人。202247日,青晨公司以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青晨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318日成立,营业期限自201318日至204317日。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11F163室,法定代表人邬国邦,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在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路南侧地块(宗地编号20109212750421762)地块内从事商品住宅的开发、经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青晨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西岑镇9街坊15/1丘、15/3丘、50/1丘、50/2丘及8街坊75/1丘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8248日。根据上海安亚申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安亚申信评报字(2020)第1015号《评估报告》,上述土地评估价为14.0617亿元。

本院认为,青晨公司名下持有待开发土地,具备一定的挽救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空间。青晨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作为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主体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511日起对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第七十条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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