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7-01-24 公 开 人:洪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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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洪 泽 县 人 民 法 院

江 苏 省 洪 泽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0829民破4-1                    

 

申请人祝志方。

被申请人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二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科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祝志方以被申请人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111日向本院申请对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113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31031日被申请人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祝志方借款209940元,截止目前仍有32000元未予清偿。经申请人祝志方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被申请人经营情况恶化,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祝志方对被申请人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拥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祝志方对洪泽天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长 严   

    员 邓 文 文

代理审判员  陈 士 涛

 

 

 

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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