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10-24 公 开 人: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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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13-14

 

申请人:滨州市京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

负责人:刘玲,济南合创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滨州市京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京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京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五路503号京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102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好运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开发区黄河二路390号滨州现代城晨曦丽景园(京华苑)2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京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渤海五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天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390号滨州现代城晨曦丽景园(京华苑)2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京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东办事处渤海五路。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京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以北、渤海七路以西新悦国际广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京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二路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京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东办事处渤海五路黄河十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京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390号滨州现代城晨曦丽景园(京华苑)2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京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西路西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寒,执行董事。

202247日,本院根据滨州市京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盛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京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429日,本院指定济南合创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京盛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921日,本院根据滨州京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集团)、滨州市京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检测公司)、滨州市好运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滴公司)、滨州京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出租公司)、滨州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滨州天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滨州京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福公司)、滨州市京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华餐饮公司)、滨州市京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美公司)、滨州京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武公司)、滨州京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翔公司)、山东京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汽车销售公司)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了京华集团等12家公司破产清算十二案。

2022923日,本院收到了管理人提交的《合并破产申请书》,管理人认为,京盛公司、京华集团等13家公司在经营管理、劳动人事、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请求本院裁定京盛公司13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022929日,本院召开了听证会,管理人、审计机构分别就13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事宜阐述了意见,本院也充分听取了13家公司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高管代表、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各代表一致同意合并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一、13家公司存在人员混同情形

1.13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高寒。13家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多数重合或交叉,高寒除独资设立京华集团外,对另外8家关联公司均持有股权。京华集团对外投资了包括京华汽车销售公司在内的4家公司,京盛公司投资了京美公司在内的3家公司。具体股权情况如下:高寒在京华集团的持股比例100%、在京盛公司的持股比例95%。各关联公司中,股东为高寒和京华集团的公司有好运滴公司(高寒持股比例40%,京华集团持股比例60%)、天意公司(高寒持股比例0.5%,京华集团持股比例99.5%)、京华汽车销售公司(高寒持股比例5%,京华集团持股比例95%)、京华出租公司(高寒持股比例50%,京华集团出资比例50%);股东为高寒和京盛公司的公司有京福公司(高寒持股比例70%京盛公司持股比例30%)、京武公司(高寒持股比例10%京盛公司持股比例90%)、京美公司京盛公司持股比例100%)。另外,京公司、京华机动车检测公司、京翔公司、京华餐饮公司4家公司均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该4家公司的实际股权情况如下:京公司(李曙光持股比例40%,李辉持股比例60%)、京华检测公司(李曙光持股比例99%,高寒持股比例1%)、京翔公司(李曙光持股比例100%)、京华餐饮公司(李辉持股比例100%)。京盛公司和京华集团等9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高寒,京华检测公司、京翔公司、京公司、京华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登记显示为李辉、李曙光等,但根据京盛公司等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实际控制人仍为高寒。13家公司系以高寒为实际控制人、京华集团为核心公司的高度关联公司。

2.13家公司的管理人员混同。2010415日,京盛公司设立时,多数管理人员系由京华集团统一从京华集团或其他关联公司的原有人员中进行调配,管理人员入职京盛公司后未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各关联公司员工管理存在高度混同,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公司主体不一致。13家公司中只有京盛公司、京华检测公司、京华汽车销售公司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各关联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在上述社保账户中轮换缴纳,工资也并不固定由1家公司发放。各关联企业社会保险缴纳和工资发放均由京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统一调配,并未按照实际工作公司独立区分操作,包括离职人员在内的职工社会保险、工资都是统一由指定公司进行缴纳和发放。

二、13家公司存在财务混同情形

1.各关联公司缺乏独立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权。京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统一安排13家关联公司的财务支出、资金使用,由京华集团设财务主管负责人,各关联公司的各项财务支出最终汇总报至京华集团审批,由京华集团对财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调配。

2.各关联公司资金往来频繁,形成大量往来款余额,且存在大量无依据财务往来。京盛公司账务记载,其与京华集团、京福公司、京华汽车销售公司、京华检测公司、京公司、京美公司形成应收余额127 182 243.64元;与京华出租公司、京翔公司、京武公司、京华餐饮公司、好运滴公司形成应付余额4 473 053.74元。且大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占各公司应收、应付款项的比例达50%以上,其中京公司、京福公司、天意公司、京华检测公司的内部往来款占其应收应付款项比例的达90%以上。

3.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额互相担保,且存在大额代为抵债行为。根据滨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已经申报的债权,包括京盛公司及京华集团在内的10余家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形成借款本金2.4亿元、利息1.4亿元的巨额债务。为了清偿债务,包括京盛公司、京华集团、京华检测公司在内的各关联公司均同意以名下不动产为上述债务抵债,并不区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责任。京盛公司同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界线模糊,各公司之间代为清偿、抵债的情况比较多。截至京盛公司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共接收该债务人的债权申报16户,债权申报总额375 849 595.99元,其中仅涉及京盛公司债权人8户,申报金额26 073 474.70元,其他8户债权存在关联公司代为付款等情况,涉及申报债权金额349 776 121.29元。

三、13家公司存在经营场所混同情形。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不同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同一地点,且大部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均在同一地点。京盛公司京美公司、京华集团、京华出租公司的注册地均为滨州市渤海22路以西现代物流交易中心;天意公司、好运滴公司、京翔公司的注册地为分别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390号滨州现代城晨曦丽景园(京华苑)2号楼101201301;京武公司、京福公司的注册地为滨州市东办事处渤海五路黄河十路路口等;现13家公司大部分均在京盛公司名下的京华我的公馆的商住楼上统一办公。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京盛公司13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关联公司。13家公司虽然名为独立的有限公司,但各公司在经营管理、劳动人事、财务管理、资产使用等方面缺乏自主权,已经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13家公司财务管理及资金调拨都受实际控制人高寒的控制和决定,13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往来、关联互保频繁密集,财务混同,债权债务相互交叉,难以区分各关联公司财产,各关联公司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京盛公司13家公司均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京盛公司等13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情况下,仍分别进行破产将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综上所述, 京盛公司13家关联公司虽然形式上是独立法人,但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京盛公司13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滨州市京盛置业有限公司、滨州京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京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滨州市好运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滨州京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天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滨州京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市京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京美物业有限公司、滨州京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滨州京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京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并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贾恒武   

      王守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文洁   

       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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