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9-22 公 开 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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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04破申7

 

申请人陈尚雷,男,汉族,196612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沙河乡桃园新村11号,身份证号:36042119660123261X

被申请人:江西茂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46079851C

法定代表人:徐太平。

申请人陈尚雷20229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江西茂盛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陈尚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茂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赣0421297号,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茂盛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将被申请人茂盛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92日作出(2019)赣0421297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97日立案。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西茂盛金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34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系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徐太平持股比例50%、股东王改变持股比例50%,法定代表人为徐徐太平。经查询,被申请人茂盛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现有资产无法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经初步审查,本案被申请人茂盛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陈尚雷对债务人江西茂盛金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万 新 成   

             

          聂 腾 飞

二〇二二 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魏   

书  记  员   朱 慧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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