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3 公 开 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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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破23


申请人:上海市南土产公司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倪志刚,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南土产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13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甫。

2022年6月14日,上海市南土产公司清算组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上海市南土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请对上海市南土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上海市南土产公司于1989年8月3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39.5万元,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3年9月8日,上海市南土产公司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21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上海十六铺物资公司对上海市南土产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清算组。清理过程中,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鉴于经清理未发现该公司财产,且经审核债权人申报债权1,698,219.82元成立,该公司已资不抵债,应当转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清算组清理情况,上海市南土产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故清算组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市南土产公司清算组对上海市南土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高建清




二二年六二十三

法 官 助 理

张依如

书 记 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 ……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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