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1 公 开 人: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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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破申7号

申请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泰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0762794062H。

法定代表人:袁永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泉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1468632N。

法定代表人:王根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公司)以被申请人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 2022 年5 月20 日向本院申请汉腾公司破产清算。

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汉腾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4日,注册资本214,200万元,工商登记机关为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申请人伯特利公司应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汉腾公司破产。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汉腾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志标

审  判  员      史海燕

审  判  员      李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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