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26 公 开 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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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破申442

 

申请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709房。

法定代表人:何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其鹏,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海文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351

法定代表人:张启海。

申请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科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海文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文嘉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海文嘉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海文嘉业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海文嘉业公司于20031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机械设备等。

广州新科公司与海文嘉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区法院)于201819日作出(2017)粤0106民初字108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海文嘉业公司向广州新科公司清偿货款2 141 863元并支付违约金。后,广州新科公司向天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河区法院因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海文嘉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181019日作出(2018)粤01061090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海文嘉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11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现广州新科公司对海文嘉业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广州新科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债务人海文嘉业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债权人广州新科公司的全部到期债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海文嘉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广州新科公司申请对海文嘉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海文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长       

               

              周熙娜       

 

 

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记          武英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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