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0 公 开 人: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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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172号之一

本院分别于2022318日、2022425日裁定受理了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分别于2022420日、2022425日指定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担任前述三家公司管理人。

根据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620日裁定对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地方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鑫汇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宏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弘毅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为保证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统一,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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