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4 公 开 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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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12破申41   

 

申请人:嘉兴市腾安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29892753K,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民和村东林港南27号。

法定代表人:鲍春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松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30738314J,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家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季松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嘉兴市腾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公司)与南通松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腾安公司申请,决定将松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527日,本院对松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松林公司设立于2001914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登记机关为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资本为82.769万元,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家宝工业区。在腾安公司诉松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松林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腾安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松林公司位于金沙镇开发区文山村的厂房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厂区内其他地面构筑物、建筑物等资产已经于20181125日被司法拍卖,并已分配完毕,腾安公司的债权未能足额受偿。

根据本院在执行阶段调查,目前,该公司已无办公场所,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除银行账户内有人民币1057.71元、美元0.03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网络系统关联并查询,松林公司在江苏省范围内所涉未执行到位的案件8件,欠付金额3588804.5元。另外,20218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函告本院,松林公司欠缴所属期20181月至6月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合计212714.42元,截止2021824日形成税款滞纳金134234.68元,欠缴社保费2054.7元,截止2021824日行程滞纳金1837.93元。2021815日,申请人腾安公司松林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松林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审查中,就申请人腾安公司的申请,公告通知松林公司。该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松林公司系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申请人腾安公司对松林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其申请主体适格。现松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嘉兴市腾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南通松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逸飞   

          潘树峰   

          季俊华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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