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受理)

民事裁定书(受理)

公开时间:2022-08-02 公 开 人: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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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破申67

申请人:施海和,男,196910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施宅村施宅117号。

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市民广场(丹溪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林忠汉。

本院立案部门对申请人施海和申请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进行立案审查时,查明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有执行案件,且经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部门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立案部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施海和,并建议申请人施海和可直接申请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施海和同意并申请将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故立案部门对上述执行立案案件启动立案转破产程序,本院于202274日立案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公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1020日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林忠汉占股100%,法定代表人为林忠汉,监事为柳璇,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市民广场(丹溪北路142号)。根据申请人施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本院于202233日作出(2022)浙078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施海和劳务费7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1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施海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施海和于6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部门进行执行立案审查时发现本院正在执行的以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2件,执行债务总额为17340.75元。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执行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立案部门征询申请人施海和意见,该申请人同意并申请对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施海和负有到期债务,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执行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施海和申请对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申请合法有据。本院进行破产立案审查后,已依法通知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上述破产清算申请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施海和对被申请人义乌市迈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贾晨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楼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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