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26 公 开 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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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58

 

申请人: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4幢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1761812X。

法定代表人:袁素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林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之舞游戏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20219日进行了听证,手之舞游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娇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重庆金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8年11月7日,手之舞游戏公司资产合计6768.83元,负债合计4732691.64元,所有者权益为-4725922.81元。

另查明,手之舞游戏公司20141225成立。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为重庆神指奇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4幢26-6。经营范围为游戏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代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手之舞游戏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受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秀良

   员  王丽丹

   员  邓筱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

 

法官助理  王慧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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