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清算申请-裁定书

受理清算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1 公 开 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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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清申1号

申请人:秦建芳,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5957号15号楼3单元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颖,山东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山东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弘浩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569号1号楼13-11房。

法定代表人:谭淑涛,总经理。

申请人秦建芳以被申请人潍坊弘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浩公司)已于2013年12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弘浩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弘浩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为谭淑涛(出资520万元,占注册资本65%)、秦建芳(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25%)、王小玲(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10%)。201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弘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截至目前,公司未成立清算组。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弘浩公司系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备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弘浩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因弘浩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请,在此情况下,秦建芳作为弘浩公司的股东,依法具备本案申请资格。同时,申请人对弘浩公司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秦建芳对被申请人潍坊弘浩航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贤臣
审 判 员 郑青义
审 判 员 尹臣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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