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0 公 开 人: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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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238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树先、张峰,均系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组长。

2022530日,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除出资人组外,其他组别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可批准的条件,具有可行性,故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2021510日,本院作出(2020)鲁092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公司)破产清算,同时指定德广公司清算工作组担任管理人。202177日,德广公司的控股股东邱德广(于202110月去世)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管理人于202228日向本院递交重整申请,本院于2022225日召开听证会,于2022317日作出(2021)鲁09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德广公司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2022427日,德广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召开并在会上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具体分为抵押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原股东)组,会上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普通债权组中因部分债权人现场连线无信号,未能现场表决,会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获得表决结果。

各组表决结果如下:1.抵押债权组:同意2人,占到会人数的66.67%,代表金额2091.05万元,占抵押债权总额的69.68%,该组通过;2.普通债权组:同意18人,占到会人数的56.25%,代表金额10087.28万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70.38%,该组通过;3.出资人(原股东)组:同意1人,占到会人数的50%,代表金额50万元,占出资人(原股东)组的3.23%,该组未通过。

202253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已经获得了除出资人组外的其他组别表决通过。管理人依法委托山东东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德广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泰安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德广工贸截止20211231日纳入破产范围的清算资产、以及自破产申请受理日2021510日至20211231日的清算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评估审计报告中表明该公司已资不抵债;德广公司是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出资人的权益已为负值,股权价值因此调整为0;企业重整应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且德广公司是因资不抵债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该调整并未损害出资人的利益。因此,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表决组通过和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并不违反破产法规定。为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维持债务人企业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应予批准。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陈可征

审  判  员   刘晓宇

 

 

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书翠

 

 

附: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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