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12-21 公 开 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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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破终14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洋,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资产公司)因申请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破申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八达园公司、叶泽恩、梁国胜、叶颖怡、梁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2099日作出(2020)佛仲金字第093号裁决书,其中部分裁决内容为: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应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2440000元和计算至202047日的利息人民币1089991.83元;以及以人民币42440000元为本金,从202048日起至202067日止,按年利率8.483%计收的利息,和从20206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72375%计收的罚息,八达园公司等债务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该裁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61690号。

2021624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资产公司签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州资产公司转让借款人为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为42317382.86元、利息为7250832.37元、保证人有八达园公司的债权。

202177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资产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另查明,八达园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内,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127日成立,登记机关为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规定,本案中,八达园公司的住所地为佛山市高明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广州资产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八达园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故其对八达园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广州资产公司对八达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广州资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608破申7号民事裁定;2.受理广州资产公司对八达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事实和理由: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结果错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八达园公司、叶泽恩、梁国胜、叶颖怡、梁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金字第0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于2020113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粤061690号,立案执行标的额为46601184元。立案执行后,债务人一直未付清欠款。

20218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将上述(2020)佛仲金字第09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广州资产公司,广州资产公司已成为八达园公司的债权人。

据广州资产公司了解,八达园公司另有大量到期债务未偿还,合计欠款金额已超过29556万元(含广州资产公司的债权)。债权人包括: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金额约10127万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债权金额约3387万元);杨振聪(债权金额约1058万元);广东天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金额约3090万元);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金额约2535万元);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金额约3715万元)等。

广州资产公司认为八达园公司在一审阶段称“其资产明显高于总债务”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八达园公司称“其所有在建的高明区明汇苑小区土地价值200000000元,房产64758.98平方米价值453313000元,酒店价值130000000元。”的辩解。据广州资产公司调查了解到,高明区明汇苑小区处于烂尾楼状态,其中有一半的土地已开发建设,针对该部分已开发的房产,八达园公司仍拖欠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高额的工程款。另一半的土地上仅建有2栋已烂尾的建筑物,现八达园公司已无资金投入用于继续开发建设。

第二,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八达园公司所有酒店的抵押权人[诉讼案号为(2018)粤0605民初23366号、(2019)粤06民终7298],抵押权最高额为46382300元。202118日,该酒店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流拍,流拍价为3200万元(评估价为38379239.33元),可见,该酒店的价值远低于八达园公司辩称的130000000元,并且该酒店已设定抵押权,即使拍卖成交,普通债权也难以得到受偿。

第三,关于八达园公司称“没有证据证明八达园公司与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有25350000元,相反,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八达园公司135000000元”的辩解。据广州资产公司调查了解到,八达园公司拖欠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案件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82488号,执行标的额为25351960元。相反,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八达园公司向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八达园公司提出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八达园公司135000000元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广州资产公司认为八达园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八达园公司未作答辩。

双方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八达园公司的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广州资产公司依法受让了上述债权后但未获得清偿,债务人八达园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但广州资产公司对八达园公司的债权正由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八达园公司名下财产尚未处置,而非无财产可供执行,广州资产公司的到期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尚未可知,故不足以认定八达园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案涉债务。而本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八达园公司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不足以认定八达园公司已具备了破产原因。一审法院以广州资产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八达园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不予受理其对八达园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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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滑 明

      李 蔚 婕

      黄 健 超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陈 秋 莲

      黄 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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