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9-29 公 开 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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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市破字1-16 

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924日,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2021915917日、918日组织各类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除陈红、普定华宇轻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刚、陈科、邓树兵的债权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完毕,职工债权组已经清偿完毕不参与本次表决外,其余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744《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修正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税款债权组2户,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修正

普通债权组733户,表决同意重整计划修正案720户,占总票数的98.36%,代表债权金额502929464.98元,占该组债权额的92.34%;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修正案13户,占该组总票数的1.64%,代表债权金额41700433.71元,占该组债权额的7.66%该组表决人数同意过半,代表的债权额达该组债权额的三分之二(66.7%),该组通过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9。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修正案7户,占该组总票数的77.78%代表债权金额91779284.78元,占该组债权额的74.29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修正案2户,占该组总票数的22.22%所代表债权额31759145元,占该组债权额的25.71该组表决人数同意过半,代表的债权额达该组债权额的三分之二(66.7%),该组通过

综上,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提请本院终止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附后)。

本院认为,2021915日、917日、918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律规定通过了重整计划修正案。重整计划修正案内容体现了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保障债权的偿还和债务人的正常经营,并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债权清偿方案、经营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等作出了合理安排,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

二、终止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一二十四日

 

                           官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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