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裁定-裁定书

受理裁定-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10 公 开 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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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120

 

申请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361号原财政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吴智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琪,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浩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工业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外青松公路53992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施文焕。

202229日,申请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汇鑫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浩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浩沙公司,浩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浩沙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041011日成立,住所地上海青浦工业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外青松公路53992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施文焕,注册资本600万美元。营业期限自20041011日至20541010日。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和后整理加工生产,设计、生产、加工高档内衣、泳装、健身装和其他服装、服饰,家居用品、文体休闲用品、各类车、船用蓬罩以及无纺布制品、五金、塑胶制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申请人泉州汇鑫公司与被申请人浩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9124日出具厦仲裁字20180932号裁决书,裁决浩沙公司对施洪流等向泉州汇鑫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浩沙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认的债权,泉州汇鑫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7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闽05执恢34号终本约谈告知书,以该院已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有效执行为由,通知泉州汇鑫公司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破产法庭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当事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浩沙公司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现浩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受理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浩沙(中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二年五月十日

 

                 

宋一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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