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30 公 开 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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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1破申1-1   

 

申请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建设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白中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农商银行)以被申请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银瑞林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992日向本院申请对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96日通知了喀什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酒店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本案中银瑞林大酒店对外虽有欠款,并向本院提交评估报告认为其承担的债务金额远低于9亿元,该酒店整体市场价值远超过10亿元,酒店正常经营,尚不符合破产的条件,并申请中止执行(2017)新23123号、中止将(2017)新23123号转为破产案件。

经本院审查查明,喀什银瑞林酒店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涉及的民事案件达969件,其中一审案件611件、二审案件6件、执行案件352件,经初步不完全统计涉案标的达9亿之多,其中包括喀什银瑞林酒店的自身债务及其作为担保人所负的债务(主要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酒店向我院提交201711 月出具的皖中新房估字[2017]AS-19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显示,喀什银瑞林酒店评估价格为7.711154亿元,喀什银瑞林酒店目前正常营业中,也未向本院提交还有其他资产的相关证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新民初78号判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为263389046.25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标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914日立案执行,在2017928日依法查封了喀什银瑞林酒店抵押的房产和土地,20171215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喀什银瑞林酒店涉及民间借贷数额巨大,已查封的财产不宜处置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为由,作出2017)新23123号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喀什农商银行于2019711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2017)新23123号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经计算自201992日喀什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对喀什银瑞林酒店破产清算之日起具有担保人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约为3.9亿,是喀什银瑞林酒店的主要债权人。

本院认为:经喀什农商银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喀什银瑞林酒店涉及民间借贷数额巨大,其提交的评估报告虽已过期,但目前喀什市房地产市场及喀什经济运行情况总体平稳,喀什银瑞林酒店评估差别不大,该评估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对其重新评估的意义不大,也将造成本案受理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即便喀什银瑞林酒店可能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间,也仍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其经营现状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规定,且喀什银瑞林酒店破产案件涉及资金量特别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高,人力物力投入多,符合本院破产案件管辖范围,应由本院受理。喀什银瑞林酒店认为其经营状况良好,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异议与本院查明的情况不符,对此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阿卜杜克热木・图尔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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