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2020粤01破申51号(受理破产)

民事裁定书-2020粤01破申51号(受理破产)

公开时间:2020-04-16 公 开 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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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2020)粤01破申51

申请人:广州先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822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联兴水洗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西路14号首层自编B25

法定代表人:林泽铭

申请人广州先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盈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联兴水洗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联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联兴公司成立于2006723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6791016622G,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林泽铭,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西路14号首层自编B25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股东为林泽铭、林镇松、陈喜强,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洗染服务;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联兴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其现时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先盈公司因与联兴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而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黄埔区法院于2019517日立案受理。经审理,黄埔区法院于2019819日作出(2019)粤0112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联兴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先盈公司支付货款300,440元及违约金60,088元;二、驳回先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裁决生效后,先盈公司向黄埔区法院申请执行,黄埔区法院于20199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埔区法院向联兴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时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等多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联兴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黄埔区法院已向联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联兴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先盈公司亦无法提供联兴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黄埔区法院于202016日作出(2019)粤011264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粤011264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先盈公司对联兴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联兴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今仍无法清偿其对先盈公司的债务,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先盈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联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先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联兴水洗工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丘 杰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钟淑敏

 

 

 

 

 

二O二O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仁智
           何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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