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30 公 开 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4238次
  • 打印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破申12

 

申请人:山东山铝四通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法定代表人:李春波,执行董事。

2020326日,山东山铝四通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镍业公司)以其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四通镍业公司成立于20051216日,注册资本为588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为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为李春波(持股51.02%)、山东铝业公司(持股48.98%),营业范围包括金属产品、有色金属产品销售,镍生产、销售。

四通镍业公司自2008年即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0145月,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下达2014年全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的通知》,四通镍业公司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企业名单。

20191024日,四通镍业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东李春波、山东铝业公司参加,决议解散四通镍业公司,成立由股东李春波、山东铝业公司为成员的清算组,对四通镍业公司进行自行清算。

20191231日,山东新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鲁新会专审字(2019)第047号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止20191026日,四通镍业公司资产为309 755.80元,负债为18 286 065.34元,所有者权益为-17 976 309.54元。同日,四通镍业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李春波、山东铝业公司参加,决议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四通镍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四通镍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淄博市辖区内,该公司系在区一级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成立,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本应由淄博市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管辖。但因四通镍业公司已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快案件处理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提级管辖。

关于破产原因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案中,四通镍业公司系公司型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破产清算主体。四通镍业公司解散后经自行清算,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由公司内部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条件,故对四通镍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山铝四通镍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赵玉忠

        宋欣欣

        李兴明

 

 

 

 

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津杉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