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裁铸亿水暖强清1-2号确认清算报告

(2021)裁铸亿水暖强清1-2号确认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2-06-02 公 开 人: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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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2021)0681强清1-2

申请人: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田斌

202261日,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了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请求本院确认并裁定终结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组织进行的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报告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确认后,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现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组已经依法对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算工作,并制定了清算方案,经本院裁定确认。现清算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目前清算组制作了清算报告,对清算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清算方案已经按照内容执行,对此报告应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详见附件)

二、终结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德 强

审 判 员 曲 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焦 紫 阳





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报告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20211215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68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韩春敏申请的对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亿水暖)强制清算一案。202217,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681强清1-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担任铸亿水暖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铸亿水暖的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行清算组职责,及时完成相应清算任务。现铸亿水暖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制作清算报告如下:

一、铸亿水暖的基本情况

铸亿水暖成立于2004510日,营业期限15201959,登记机关: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370681228012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93F3G08X,住所地:龙口市芦头镇韩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吴振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铸造加工销售暖气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铸亿水暖股东为吴振财、韩春敏、吴振利3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分别为:吴振财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40%韩春敏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30%吴振利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30%2004416日,烟台天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会验字[2004]11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注册资本50万元。

20121011日,因未按规定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清算组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组建团队,制定清算组工作制度

清算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建了由2名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的工作团队。清算组并制定了《清算组印章管理制度》、《清算组财务管理制度》、《清算组文件收发归档管理制度》、《清算组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以规范清算组履行职务行为,保证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清算组并按要求就有关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于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清算组于2022112日刻制了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当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留样后启用。

清算组于2022119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开设了清算组账户。

3、协助法院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清算组202211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铸亿水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清算组的名称及地址等内容。清算组并在铸亿水暖的厂区大门处张贴了清算公告。

4、通知相关机构债务人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自指受指定后,清算组陆续向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口市税务局、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口市车管所、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送达了法院受理债务人清算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部门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

(二)接管铸亿水暖的工作情况

1、实地考察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前往铸亿水暖注册地走访考察实际情况。经考察,铸亿水暖已于多年前停止经营活动,公司厂房、办公场所没有规划和建设手续,多处于闲置状态,已无生产设备设施,无产品、原材料留存。清算组在注册地址张贴了裁定书、决定书、清算公告等。

2、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经清算组向法定代表人吴振财了解得知,公司财务账簿、凭据等已无从查找,公司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已办理注销。清算组从吴振财处接管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各一枚;接管铸亿水暖营业执照正本原件一件,未接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照。

三、债权申报和审核工作

1、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共1户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烟台春城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15,420.00元,为普通债权。

经审查,由于烟台春城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已过申请执行的期间,清算组不予确认,已于202242日向烟台春城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寄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本报告出具日,烟台春城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未提起相关诉讼。

2、经清算组向法定代表人吴振财核实得知,公司在强制清算前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已不再经营,工人工资结清。

截止到本报告提交日,清算组未审查到有职工债权。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无职工申报债权。

四、公司资产和负债调查情况

(一)资产调查及处置情况

1不动产

经清算组向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确认,铸亿水暖名下无登记不动产。

200418吴振财(代理人:韩春敏)与龙口市芦头镇韩家店村民委员会签订《场地、设备租赁协议书》约定承租山东省龙口市芦头镇韩家店村11号厂区,面积5863.85平方米。2017412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2017)鲁0681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场地、设备租赁协议书》租赁费变更为18040/年,租赁期限变更延长至20381231日止。经股东确认,该租赁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

公司于上述承租场地自建建筑一宗:厂房两栋共27间(一栋18间、一栋9间),办公室6间,保安室2间。所有建筑均无规划、建设手续,无所有权权属文件。经股东确认,上述建筑由公司出资建设,权益属于公司。

经股东同意,对上述资产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清算组于202251612时至202251712时,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公开拍卖前述山东省龙口市芦头镇韩家店村11号厂区场地租赁使用权、场地上自建建筑及建筑内办公用桌椅、保险柜一宗,由吴振财以300,000.00元竞得。2022518日,吴振财向清算组账户转账支付款项300,000.00元。

2、车辆

经清算组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确认,铸亿水暖无车辆登记信息。

3、现金资产

经股东确认并由清算组向中国人民银行龙口市支行支行查询核实,铸亿水暖开立的银行账户已注销,目前无银行账号,且无法调取已注销银行账户流水。

经股东确认,吴振财于清算组接收铸亿水暖前变卖了公司的闲置设备,变卖价款23,000.00元。2022311日,吴振财向清算组账户转账移交款项23,000.00元。

2022518日,吴振财向清算组账户转账支付竞拍款项300,000.00元。

4、应收账款

1)烟台春城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欠款

烟台春城阀门铸造有限公司20191231日出具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欠条两份,分别载明:截止20191231日欠龙口铸亿水暖货款人民币380,169.41元,利息1,027,953.54元。上述本息合计1,408,122.95元。

2)应收吴振财款项

202011日起,吴振财留守清欠期间,收到烟台春城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43,200.00元,收到孟祥君租赁9间厂房租金40,000.00元。收取款项合计183,200.00元。期间,吴振财向韩家店村委(场地出租人)支付场地租金54,120.00元(至20221231日),用于烟台春城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清欠交通费用2000元,吴振财个人留守报酬60,000.00(至20211231日),并向韩春敏分配10,000.00元,向吴军分配10,000.00元。支出款项合计136,120.00元。收支相抵,余款47,080.00元,吴振财未向清算组缴付。清算组认为,上述余款47,080.00元及向韩春敏分配的10,000.00元,向吴军分配的10,000.00元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置。

(%1) 其他应收款

莱州秦升平欠款50100元,经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未果。

5对外投资

经清算组调查确认,铸亿水暖无对外投资。

6、无形资产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铸亿水暖有专利0项;铸亿水暖有商标信息0件。

(二)负债情况

清算组经向龙口市社会保障局、龙口市税务局核实,铸亿水暖已注销社保登记和税务登记,公司不存在欠缴社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欠税情况。

清算组经向股东询问并查询裁判文书网、企查查APP,未发现铸亿水暖存在未结清的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的情况。

五、铸亿水暖清算方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据此,清算组制作了《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方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已裁定确认该方案。

六、关于执行强制清算方案及财产分配的报告

根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方案》,清算组执行强制清算方案及财产分配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及清偿情况

1、案件受理费10,073.00元,由清算组于2022531日缴付

2、刻章费用180元、交通费用2033.32元、邮寄费48用元,总计2261.32元(截至2022526日),由清算组成员田斌先行垫付,于2022511日从清算组账户中偿付至田斌账户。

(二)清算组报酬支付情况

该清算组报酬100,00.00元,已于2022531日汇入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账户。

(三)剩余财产分配

1、吴振财实际出资200,000.00元,出资比例40%,可分配金额64,018.27元,清算组于2022531向吴振财(户名:吴振财;开户行:农业银行龙口市支行;账号:6228410260015911717)支付款项64,018.27元。

2、韩春敏实际出资150,000.00元,出资比例30%,可分配金额73,323.70元,清算组于2022531向韩春敏(户名:韩春敏;开户行:农业银行龙口市支行;账号:6228410260015910818)支付款项73,323.70元。

3、吴振利实际出资150,000.00元,出资比例30%,可分配金额73,323.70元,清算组于2022531向其法定继承人代理人吴军(户名:吴军;开户行:建设银行龙口市支行;账号:6227002191594464438)支付款项73,323.70元。

七、终结清算程序

鉴于清算组已执行完毕强制清算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十六条之规定,清算组制作本清算报告报贵院确认并裁定终结铸亿水暖强制清算程序。

八、其他事项说明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申请注销铸亿水暖公司登记(税务登记已注销),并进行档案保管工作,档案保管费用由清算组自行垫付

特此报告!



龙口市铸亿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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