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3 公 开 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705次
  • 打印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443


申请人:南京新唯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程杰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新唯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11229日裁定受理白云涵对南京新唯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唯珍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新唯珍公司管理人。

202259日,新唯珍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管理人调查,新唯珍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人代为清偿和垫付,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无人员配合清算,请求本院宣告新唯珍公司破产并终结新唯珍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新唯珍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现登记股东张峪嘉(持股比例95%,认缴出资时间为2054年2月28日)、张宏生(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时间为2055年2月28日)。一般经营项目为:健身服务;美容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销售;游泳场馆运营;健康信息咨询。无固定经营期限。本院在受理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开展了破产清算工作,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新唯珍公司名下有任何财产,也未能接管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新唯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及和解的可能,符合宣告破产条件。新唯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南京新唯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南京新唯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唐风华

何 牧



二O


张 辉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