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1-09-28 公 开 人: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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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072415

 

20219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蒋凤云的申请,裁定受理连云港宇昌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云港分所担任连云港宇昌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姜启晓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于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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