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民事裁定书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16 公 开 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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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破14号之三


申请人: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1014日,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宣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而破产财产变价是依法进行债权分配的前提。《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确定的价格合理,变价方式及程序合法,兼顾了财产快速变现和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原则,能够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详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文件资料第33页至34页),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树峰

审 判 员 左金石

审 判 员 季俊华




二○一九年十月十


书 记 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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