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0 公 开 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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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川0181强清2

本院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的申请,裁定受理都江堰交大青城磁浮列车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指定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都江堰交大青城磁浮列车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饶情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应及时组建工作团队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将名单报我院备案清算组工作人员变更的及时报我院备案。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本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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