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8-01-31 公 开 人:永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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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永 嘉 县 人 民 法 院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44号之一

 

申请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1027日,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指定担任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无法与债务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取得联系,故无法接管债务人各类证照、印章、账簿及财产。截止20161027日,除管理人报酬外,本案已实际发生公告费、公章制作费等破产费用,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故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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