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1 公 开 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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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破终4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10W。

法定代表人:李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晓阳,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矿区新斐路(原基建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74586L。

诉讼代表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涛。

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煤集团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煤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彦堂
审 判 员 刘颖超
审 判 员 刘贺锋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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