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准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6 公 开 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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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2)京01清申103


申请人: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北三环西路43号3区

诉讼代表人:杨光,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宽,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泰达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8号A座306

法定代表人:曹守义

申请人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机载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泰达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信公司解散后逾期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名义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审查期间,中航机载公司申请撤回对泰达信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 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如何处理,未予明文规定。鉴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本案应参照破产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中航机载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撤回对北京泰达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常 洁

徐莹莹

王轶楠





官助 武英琦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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