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裁定-破申32(定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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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2-05-07 公 开 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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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工 业 园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9140

申请人:苏州小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04RR5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38号腾飞创新园塔楼A2-201-07工位。

法定代表人:裘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双龙,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晶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汇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小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827作出2020)苏059116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39613.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嗣后,小球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苏05911619号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4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小球公司向本院另行提交了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专项审计报告、公司用工情况说明等材料。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小球公司设立于2017512日,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28.964万元,登记的股东为军、裘博、吴宗方、陈海峰、姚志刚、苏州壹锂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原质连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原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蓝湾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子商务技术开发、软件研发;销售、租赁:锂电池、电动车、并提供上述商品的售后服务。”当前登记的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关于申请人的负债情况,经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截至2022419日,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2件,总债务金额逾149万元。审查中申请人向本院陈述,其债务共1938328.76元。关于申请人的资产情况,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小球公司已停止经营,查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审查中申请人向本院陈述,其于20189月起停止经营,已无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小球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根据申请人的住所地登记信息,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苏州市嘉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1128日出具“嘉会专审字[2018]A170号”《专项审计报告》,反映截至2018931日,申请人资产合计376346.34元,负债合计474853.83元,所有者权益为-98507.49元,据此可以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苏州小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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