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

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3 公 开 人:宝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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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23破54号

 

申请人:宝应县宝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〇水镇政府东大门新丰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姜虹,董事长。

被申请人:宝应县希尔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白田路名仕华庭1-2西门市1078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26月13日,申请人宝应县宝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债务人宝应县希尔顿餐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宝应县希尔顿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我院于2022年6月13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宝应县希尔顿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2020年5月27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已注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宝应县希尔顿餐饮有限公司已决议解散并依法进行了注销登记,受理破产的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故本案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相关权利人可另行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宝应县宝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宝应县希尔顿餐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六二十二   

 

            赵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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