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5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5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9 浏览次数:54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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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8日,费县新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和挽救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并在重整审查过程中申请预重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查明,新明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9日,登记机关为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费县薛庄镇黄埠前村,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尽中,股东为杨尽中,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木材经营;旋皮、人造板、家具板、三聚氰胺贴面板、多层板、覆膜板、胶合板、胶粘剂(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明公司成立后,对外全资成立了费县晨翔板材厂。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机构审计,申请人新明公司资产总额为 41,405,484.65元,负债 94,708,193.54 元;费县晨翔板材厂资产总额为 39,973,338.80元,负债为71,647,553.00元;资产合计81,378,823.45 元,负债 166,355,746.54 元,整体资产负债率为204.42%;截至2024年10月,新明公司、晨翔板材厂涉诉案件数量共计129件,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新明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于 2024年7月 30 日决定对新明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担任费县新明木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潘晓朋为负责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 111 笔,其中新明公司 64 笔,晨翔板材厂 47 笔,债权申报总额为 121,270,874:6元;职工债权合计6,390,678.00 元,欠税金额1,136,771.70 元。根据新明公司临时管理人提交的致中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有限公司出具鲁致中专审字[2025]第 002 号《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24年7月30日,新明公司、晨翔板材厂合并调整后,新明公司、晨翔板材厂合并调整后资产总额96,747,067.09元,合并调整后负债总额 130,895,880.35 元”。预重整调查过程中,临时管理人因与债务人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实际资产负债率过高,投资市场持续低迷,无法招募到意向投资人投资等原因,无法形成预重整方案,临时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新明公司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新明公司系在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享有管辖权。新明公司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新明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新明公司的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认定新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为准确识别新明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经新明公司申请,本院决定对其进行了预重整。根据预重整情况看,新明公司不具有重整价值,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杨尽中无法取得联系,新明公司目前缺乏市场吸引力,在预重整期间内未招募到意向投资人,从而无法形成债务人经营方案及重整方案,加之新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与关联企业、人员初步判断存在财务难以区分的情形,目前看亦不具备重整可能性。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之规定,经预重整程序,未查见新明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能性。本院对新明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费县新明木业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

二、对申请人费县新明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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