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3 浏览次数:22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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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根据广安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22日以(2022)川16破申7号通知书对广安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及聘任预重整辅助机构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进行备案登记。2023年2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安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2月1日指定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担任广安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安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3日前向广安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安市广宁北路172号四川瀛络事务所三楼,联系人:钟庭霞:1570030747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向预重整辅助机构申报的债权视为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债权人无需再向管理人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广安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3月6日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预重整期间已参加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在预重整债权人会议上表决同意《广安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组协议》的债权人视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发生实质改变的除外)。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


附件

决定书.pdf 下载
破产公告.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关于审查和补充申报债权收费办法.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