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报名公告

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报名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9 浏览次数:24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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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湘10破申74号民事决定书,决定受理郴州弘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郴州市朗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2日指定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为最大程度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推进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预重整进程,保证预债权人会议议事和决策效率,结合债权人较多的实际情况,临时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以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九条之规定,拟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请审议表决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选任委员会成员的方案。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临时管理人特发布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报名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报名

一、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人数设5人,由债权人代表4人和债务人职工代表1人组成。

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报名规则

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临时管理人拟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确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报名期限

此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17:30。

(二)报名条件

1.报名时已向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2.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了解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4.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能力完成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

5.顾全大局,有无偿为全体债权人服务、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识和愿望;

6.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声誉;

7.与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特定利益冲突;

8.临时管理人认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材料

1.《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报名表》(附件1);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

3.依法履职承诺书(附件2)。

(四)报名方式

1.现场递交

1)递交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2)递交地点:郴州市北湖区郴江中路王仙桥旁汇景·雍和居营销中心临时管理人办公室。

3)联系电话:17674170929、15211142701。

现场递交的,请债权人自行准备报名材料并填报。

2.邮寄递交

1)递交时间:以临时管理人收件时间作为债权人报名时间,最迟不超过2024年12月24日17时30分。

2)邮寄地址:郴州市北湖区郴江中路王仙桥旁汇景·雍和居营销中心临时管理人办公室,临时管理人收,电话:17674170929。

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程序

(一)临时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报名、债权审查确定、各类型债权的人数等情况,将债权人委员会分为工程类债权人代表、职工债权人代表、消费性购房类债权人代表、其他合同类债权人代表、有财产担保类债权人代表等组别,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选按照该债权种类、各类债权金额及人数、同类债权的分布地区等因素分配,采取等额方式提名候选人。人民法院决定预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预债权人会议主席自动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二)临时管理人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提请第一次预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或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经第一次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临时管理人将表决结果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并提请法院决定认可。预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临时管理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再次拟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再次表决仍然未通过的,由临时管理人提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临时管理人以公告方式公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后续如需增减或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由预债权人会议决议。

四、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预债权人会议;

(四)预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临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临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五、债权人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债权人会议主席、临时管理人或2名以上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由前述主体提议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微信群组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情况紧急的不受2日限制。

(二)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由预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其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委托债权人委员会其他成员主持。临时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委员会的会议召开和会议准备等工作。

(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指派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书面授权文件交由临时管理人统一保存管理。

(四)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经全体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成员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各成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放弃表决视为同意。临时管理人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五)有关表决事项,临时管理人认为确需预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的,有权提请预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已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的事项,经由临时管理人认为该事项影响重大需经预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最终以预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为准。

(六)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非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采用现场会议进行的,应当形成书面的决议,与会成员应对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的表决,未到场的成员可以在临时管理人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之前,参照非现场会议表决方式投票,逾期未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同意。

采用非现场会议进行的,需表决的议题等资料由会议召集人或临时管理人通过微信/微信群组、短信或邮件等方式送达各成员,各成员可以通过前述方式行使表决权,但表决票/表决意见需在临时管理人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之前(即临时管理人通知表决之日起5日内)送达临时管理人,逾期未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同意。

上述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经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全程接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的监督。临时管理人将协同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工作,推动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顺利进行。

 

 

郴州汇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附件1-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报名表.doc 下载
附件2-债权人委员会报名人员依法履职承诺书.doc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