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16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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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各造价咨询机构: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3811日决定对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预重整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时管理人拟公开选聘一家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鑫磊公司名下的“东兴阳光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造价鉴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鑫磊公司名下“东兴阳光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面积15631.07平方米,鑫磊公司于2015228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建筑规模117527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80868.68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7839.5平方米。该项目共计3幢楼栋,分别按照三期实施。目前一号楼主体已经完工,二、三号楼尚未开始主体建设。一号楼的外立面及门窗等附属工作尚未完成。

根据施工许可证显示,该项目鑫磊房开公司“东兴阳光”项目一号楼建筑物的施工许可面积共计38979㎡,其中住宅面积为29472㎡,商业部分为3284㎡,地下车库为6223㎡。

二、工程造价咨询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具体工作内容

1.对鑫磊公司名下的“东兴阳光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号楼复工复建涉及的已完工部分但未能完成结算的部分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或鉴定工作(预计产值约有2000万元左右),并提供书面报告;

2.配合鑫磊公司、施工方及公证处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作业面的锁定工作;

3.一号楼未完工部分的工程预算工作,并提供书面报告。

(二)工作要求

1.以上工作内容根据案件推进情况可能全部或部分不予开展,对此提请各机构针对上述三项工作内容分别报价,若未予开展的工作鑫磊公司及管理人无需支付相关任何费用;

2.临时管理人最迟将于20231117日书面通知中标机构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

3.中标机构最迟应于20231120日进场开展工作;

4.中标机构最迟应于20231125日完成上述需要开展的工作,非因中标机构原因造成的延迟情况除外。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基本要求及报价

(一)资格条件(需提供证明材料)

1.近三年承办过司法案件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一宗以上;

2.项目负责工程师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及高级工程师职称,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不存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4.未受过行政机关、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或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纪律处罚、刑事处罚。

(二)报价及费用支付

1.本次选聘工作不设最低、最高限价,由各竞聘机构根据本项目一号楼施工工作内容(即已完工程的造价鉴定、已完工程作业面的锁定、未完工程预算)对应的工作量、工作要求、市场标准等分别进行报价,本次不设置二轮报价环节。

2.费用支付方式:鉴于本项目为预重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三项工作内容不一定完全实施。为此,前期不支付中介结构任何费用,后期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事项,按照中标价,待债务人在预重整或重整程序中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支付。如预重整不成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由债务人于人民法院裁定文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承诺事项

1.接受并满足临时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及质量要求;

2.根据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出具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3.与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4.承诺同时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全面配合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按照前述工作要求和时限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5.造价咨询机构和参与造价鉴定项目的工作人员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6.承诺于20231125日前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同意先行提供工作结果,并接受本公告费用支付方式;

7.根据人民法院及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不能现场答复的,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参与本次比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临时管理人比选评定:

1.参加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申请书(原件);

2.有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负责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入围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证明(复印件);

9.造价业绩汇总表;

10.报价书(格式自拟,须注明分项工作取费标准,按下浮率形式报价);

11.其他证明竞标单位符合竞聘条件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确定

1.临时管理人将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在报名机构中选择责任心强、效率高、有实力、收费合理且具有处理类似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工程造价工作,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若仅有1家机构报名且满足本公告要求的,临时管理人可直接选择该机构作为中标人;

2.本次竞聘不设现场答疑环节,由临时管理人依据各竞选人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书面评选,符合前述第二、三、四之条件和要求的报名机构,报价最低者作为中标机构,第二名作为备选机构,其余机构不再另行通知,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工作期间若因中标机构原因导致临时管理人、人民法院决定更换服务机构的,备选机构不得拒绝;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差旅费、住宿、餐饮等费用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单独报价及结算;

4.选聘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还。

七、报名时间及方式

1.请有意承接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2023111617:00前(含当日)将报名材料装订成册并密封。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参选机构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全部文件应准备正本1份,副本4份,合计5份。

2.提交方式:按照上述时间通过电子邮箱将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提交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电子邮箱,纸质件应于1120日前提交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

现场或邮寄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侨龙财智国际B14层,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276867104@qq.com

联系人:袁律师(18089660055),倪律师(18311556066)。

八、其他

1.必要时,根据临时管理人(管理人)要求,针对专门知识出具意见或报告,非特别重大事项,不再另行收费。

2.必要时,为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提供专业知识咨询。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

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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