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31 浏览次数:4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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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5冠城预重整字第0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粤01破申351号决定书,决定对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公司/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主办单位)、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协作单位)作为联合体担任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陈联书。

为充分掌握冠城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确保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冠城公司提供专项审计、评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冠城公司基本情况

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71990,法定代表人为潘冠华,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25号二层205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股东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香港中冠有限公司(持股45%)、坚诚顾问有限公司(持股25%)。公司主要的资产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17-27号的“冠城大厦”。

二、审计、评估工作要求

(一)审计工作要求

对债务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破产专项审计报告。完成期限要求为:自签署委托协议之日起30日内出具报告初稿,45日内出具正式纸质报告。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1.以预重整受理之日即2025年7月18日为基准日(待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视实际需要对基准日作相应调整),审计机构需对债务人截至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以下事项及对该事项的认定:

1)债务人基本情况、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境的原因等。

2)债务人清产核资审计,包括但不限于:①核查企业盘盈、盘亏处理;②核查债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业务内容、发生时间、账龄、有无担保情况、催收,对每笔业务的形成和依据进行溯源整理及说明,核实其可回收性,供管理人清查追收;核查呆账坏账的处理;③核查债务人企业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④核查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关联公司应收款等情况;⑤对银行账户余额进行核对;⑥对存货进行核查;⑦对其他有形资产进行核查。

3)债务人负债情况(含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①核查债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对管理人重点关注的单笔业务的形成和依据进行溯源整理及说明,协助为管理人审查债权提供依据;②核查应付职工薪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补助、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并编制明细表并说明;③核查或有负债情况。

4)所有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债务人实收资本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5)核查利润情况,包括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的形成和依据进行溯源整理及说明。

6)审查债务人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并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计或少计等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7)审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对债务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个别清偿等情况的账务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编制明细表并披露。

 

8)合同履行情况、公司涉诉案件情况及资产抵押情况。

9)对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其他需关注事项进行核查。

2.受托的审计机构应当出具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和破产费用审计报告,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3.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专门会议,配合开展与债务人有关的调查工作。

(二)评估工作要求

对债务人名下有效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完成期限要求为:自签署委托协议之日起30日内出具报告初稿,45日内出具正式纸质报告。

评估机构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1.以预重整受理之日即2025年7月18日为基准日(待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视实际需要对基准日作相应调整),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预重整程序的特点,对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进行市场价值、清算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为冠城公司重整程序的投资人引进提供参考。

2.按照管理人要求,实地勘察、盘点和核实债务人的实物资产,以及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3.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专门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回答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的询问。

4.资产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三、参选机构的要求

(一)参选审计机构要求

1.具备会计审计资质,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内,参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

2.具有破产企业清产核资审计业务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3.具备破产重整案件的审计业绩(同类项目服务案例);

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5.自选定之日起3日内应派遣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人员到管理人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二)参选评估机构要求

1.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内,参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

2.具有破产企业评估业务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3.具备破产重整资产评估业绩(同类项目服务案例);

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5.自选定之日起3日内应派遣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人员到管理人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四、参选机构报名须知

(一)本项目的服务费用按照固定报价收取,参选机构在工作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参选机构未固定报价的视为不符合参选要求。报价一旦确定则一次性固定,无论工作难度大小、工作范围多少、工作时间迫切等,期间不作任何调整。

(二)鉴于预重整项目的特殊性,本案在预重整期间发生的审计、评估费用由冠城公司财产随时支付,冠城公司未及时支付的,在人民法院受理冠城公司重整申请后或冠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处理。若参选机构的方案中含垫资开展相关工作承诺的,管理人酌情对参选机构作优先考虑。

(三)参选机构根据其自身的职业领域,分别选择审计、评估一项进行报名并向管理人提交参选文件(一式两份),参选文件应当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具体包括:参选机构简介、经办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主体资格材料、项目报价方案、项目服务方案、关于提交材料真实准确、不存在利害关系、近三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其他有利于预重整工作开展的相关方案或资料。

(四)【报名截止时间】管理人同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管理人团队公众号上发布本公告,报名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17:00时止,由管理人根据参选机构提交的报名材料,以审计、评估报价考量为主,综合审计、评估效率、破产案件专业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入选机构,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五)【报名方式】参选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日前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申报书(一式两份,装袋密封)及电子扫描件。书面报名材料接收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9层。邮箱:guanliren@genius-law.com ;管理人联系人:何律师(18122490008)、刘律师(13229467742),020-38556253。

(六)审计、评估每项报名的参选机构须至少3家以上(含3家)方能开标并进行遴选,若少于3家的则继续延长招募公告期限或采取定向邀标的方式,符合开标遴选条件后方正式进行遴选。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活动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遴选结果将于招募平台予以公示,并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未入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审计、评估机构依据管理人通知入场;如因案件原因,不再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本公告和各机构提供的报名材料将作为委托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五)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特此公告。

 

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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