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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4 浏览次数:1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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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公司具有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8月4日出具(2025)浙0502破申68号决定书,决定对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5)浙0502破申68号之一决定书,决定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5年9月29日17:00时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应说明申报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本案采取现场申报方式,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璀璨府11幢303室,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13750811694章律师。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如对债权申报有不明之处,可向临时管理人电话咨询。附利息的债权暂计算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受理之日202584日止。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若后续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受理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本预重整案如需召开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时间、说明及操作指引等,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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