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理重整裁定书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理重整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24 浏览次数:1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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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破申143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负责人:孙卫权。

2025年10月16日,根据债权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的申请,本院作出(2025)苏0582破申143号决定,决定对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临时管理人。

后根据临时管理人申请,延长预重整期限至2026年7月15日止。2026年7月14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递交《预重整转重整申请》,载明:临时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履职工作。张家港奕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投资意向,临时管理人与各利益相关方沟通,结合投资意向文件,拟定了预重整方案提请表决。鉴于预重整方案中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和有抵押担保债权组可获全额清偿,故未设置表决组。现预重整方案已获全部表决组通过,其中出资人组:人数和所代表出资额均100%表决同意;普通债权组:人数65.63%表决同意,所代表债权金额67.15%表决同意。

本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有重整投资人,且临时管理人依法制定预重整方案并组织表决通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债权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对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审判长狄丽娜

审判员李倩

审判员郑乃明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施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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