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6 浏览次数: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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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9月1日作出(2026)鄂07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担任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9月1日。(债权申报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汇贤路与吴都大道交叉口西北80米盛源财富大厦,联系人及电话:罗律师,15872385883,电子邮箱:751142343@qq.com)。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若后续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债权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利息的债权,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受理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并经临时管理人确认后,你/贵单位即成为临时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临时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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